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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這塊“骨頭”該怎麼啃?

  • 發佈時間:2016-05-12 01:30:33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近一則“僅20%科研人員願意做成果轉化”的消息,就像病毒一樣在網路上肆意蔓延開來。當然,20%的統計是否準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説法。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這塊“骨頭”難啃,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何對症下藥,啃下“硬骨頭”,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話題。

  一直以來,科研人員做成果轉移轉化時,頭頂上始終懸著一把刀。從成果轉移轉化中獲得的收益不高,卻承擔著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硬性任務,稍有不慎甚至會陷入牢獄之災,科研人員不願做轉化有情可原。而美國《拜杜法案》規定,允許承擔單位擁有政府資助科研項目的科技成果及智慧財産權;大學有權通過專利制度,獲得政府資助項目的科技成果的轉讓收入,並與發明人分享。在多年調研之後,通過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印發《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我國將財政資金資助項目智慧財産權權屬下放,亮出了“啃骨頭”的關鍵舉措。不過,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單憑幾個文件就解決所有問題並不現實。啃下“硬骨頭”,需要各方一起發力。

  不讓科技成果“打水漂”,就要增強“源頭供給”的品質。如今,在高校、院所的考核體系中,還是以“論文論英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否,科研人員並無多少利害。如此一來,“無心轉化”成為常態,“垃圾成果”充斥市場。而美國卻在《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中規定,凡是年預算在2000萬美元以上的聯邦實驗室,必須設立專門研究和技術應用辦公室,從事研發成果的技術轉移;日本《關於促進大學等技術成果向民間事業者轉讓法》規定,政府所屬大學具有推動技術轉移的義務。這就讓科研和轉化成為了一個整體。近日國辦發佈的《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提出,建立科研機構、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估體系,意在通過“指揮棒”的轉變,從源頭提高科技成果的品質。新的考核體系的建立與落地,尚待時日。

  不讓“路徑慣性”成為常態,讓創新和發展“首尾相連”。目前,作為科技成果落地載體的企業,大多處在價值鏈的中低端,存在著跟蹤模倣的路徑慣性;作為轉移轉化橋梁的仲介機構,服務能力普遍不強,還需克服“連而不通”的路徑慣性。這就讓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出現了“空白地帶”。為了讓創新和發展“首尾相連”,法國在《技術創新與研究法》中,對政府科研資源和經費配置、公共研究機構與企業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研發直接面向市場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而這些正是我國“啃骨頭”時需要逐步完善的。

  不讓“政策漏洞”持續存在,不讓轉化者“赤手打虎”。在我們的近鄰南韓,按照《租稅特例限制法》,對技術轉讓減免50%的個人所得稅和法人所得稅,對處於市場開發適應期的技術轉讓,減免特別消費稅;日本則在法律中規定,對於實施特定大學技術成果轉移的企業或個人,在其需要資金介入或發行公司債務、股票時,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盤整備機構”可對其提供相應債務擔保。相比而言,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還不多。而補上這些漏洞,轉化者才更有能力擺脫“赤手打虎”的尷尬。

  如今,創新驅動是世界大勢所趨。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加速演進正在重塑世界競爭格局。科技成果轉化這塊“骨頭”該怎麼啃?這是事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命題。直面問題,睿智改革,我國正在繪製一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藍圖。儘管道路艱辛,但我們已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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