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科技成果轉化的“西南交大試驗”
- 發佈時間:2016-05-11 01:29:55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1月,西南交通大學印發了《西南交通大學專利管理規定》(簡稱“西南交大九條”),在我國首次明確了職務發明人對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這項被稱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所有權改革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確認的“三權改革”有何不同?西南交通大學為何要率先進行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試驗?日前,科技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調查。
讓職務發明人擁有成果“所有權”
“西南交大九條”規定:為實現對職務發明人或職務發明人團隊(以下統稱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學校將獎勵前置簡化為國有智慧財産權獎勵。對既有專利和專利申請,學校通過專利權人和專利申請人變更的方式實現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對新的專利申請,學校通過共同申請實現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學校與職務發明人就專利權的歸屬和申請專利的權利簽訂獎勵協議,規定或約定按30%:70%的比例共用專利權。職務發明人以團隊為單位的,其內部分配比例由團隊內部協商確定。
西南交通大學黨委書記王順洪教授在接受採訪時説,“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綠色、和諧、開放、共用’五大發展理念,創新居於首位。作為創新源頭的高校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是我們一直在探索的問題。我校在國家大學科技園進行了五年的‘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驗,取得了很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效果。去年10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實施後,我校充分利用該法賦予高校的完全成果處置權落實獎勵權,出臺了‘西南交大九條’,通過將獎勵權前置簡化為智慧財産權獎勵,實現了職務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
據悉,上述改革對科技成果轉化的促進作用在3天內就得到了體現:1月19日“西南交大九條”出臺,1月22日就有“中低速磁懸浮二代技術”成果的4項核心發明專利、“可降解生物材料”成果的4項核心發明專利辦理了智慧財産權的校內分割手續,目前正在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事項。
“‘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依據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借鑒美國《拜杜法案》並經過實踐所形成的一種制度創新,其核心內容是職務科技成果智慧財産權由職務發明人和學校共同所有。具體實現路徑有兩個:既有職務科技成果智慧財産權的分割確權以及新智慧財産權的共同申請。”西南交通大學校長徐飛教授認為,這是解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産業發展“三張皮”問題的一劑良藥。“創造性勞動不同於一般性勞動,其價值很難通過工資和獎金對價,應該賦予創造性勞動者以智慧財産權,通過市場檢驗並實現其價值。這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決定。”
科技成果轉化的“小崗村”
西南交大土木學院楊其新教授團隊“隧道及地下工程噴膜防水材料”項目,從2004年起申請了6項發明專利,到2010年還未實現轉化。這並非一個無人問津的“紙面成果”,作為相關行業企業,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非常希望西南交通大學將該科技成果評估作價入股該公司,但由於職務發明專利權的獎勵審批手續複雜,一直未能如願。
2010年,西南交大國家大學科技園將該項目作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驗的第一個案例,成功地將由西南交大所有的專利變更為該教授團隊與國家大學科技園共同所有,然後經第三方評估作價500萬元入股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材料公司,楊其新教授團隊持有其中的300萬元股份。該成果在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有限材料公司內又經過3年多的産品化研發,終於在2014年完成了産品化,現已取得3000多萬元的銷售收入。
西南交大材料學院黃楠教授團隊研發的“新型心血管支架”系列職務發明專利由西南交通大學持有,由20多項發明專利組成。西南交大國家大學科技園作為該項目産業化的牽頭方,在2012年與學校簽訂專利轉讓協議,將學校所有的職務發明專利權轉到國家大學科技園名下。由國家大學科技園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出具專利權人變更申請文件,實現了發明人團隊組建的公司與國家大學科技園共同持有專利權, 通過聘請第三方評估,該系列專利作價1500萬元,團隊組建的公司持有750萬元股權,促進了該成果的轉化。
“可以説,是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最終推動了上述成果轉化。”西南交大“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設計者、西南交大國家大學科技園副總經理康凱寧介紹説,“混合所有制徹底改變了過去‘教授拿不走股權,學校幹不成科技成果轉化,政府得不到科技型企業’的三輸局面。通過對混合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評估作價入股,2015年西南交大已有4個教授團隊與科技園、投資方成立了科技型創業公司並進入孵化階段。‘西南交大九條’印發後,又有4個教授團隊的職務科技成果正在進行分割確權、評估作價入股,準備與科技園、投資方成立科技型創業公司,其中包括中低速磁懸浮二代技術、同相供電技術、氣體保護焊機、可降解生物材料等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職務科技成果。而在此前的2003年至2009年,西南交大國家大學科技園只有一項職務科技成果得到轉化。”
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正名
為什麼是“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康凱寧提出四個觀點,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正名。
第一個觀點是“孤兒、棄兒論”:沒有發明人智慧財産權的職務科技成果價值低、壽命短。
職務科技成果是由高校提供技術條件、國家投入研究經費、發明人投入創造性勞動産生的。由於絕大多數成果尚未轉化,國家無法支付發明人創造性勞動的報酬,即使高校根據科研工作量發放了科研獎金,其數額也無法對價發明人的創造性勞動,職務科技成果實際上具有共同所有屬性:高校和國家是“爹”,發明人是“娘”。但現有體制割裂了發明人與成果之間的“母子”關係,造成了成果“有爹沒娘”的事實。沒有所有權,發明人就無權決策科技成果轉化事項,職務科技成果就成了“孤兒”。有研究表明:全國高校職務發明平均壽命只有3年多,這是因為許多學校只交前三年的專利維持費,3年後職務科技成果就成了“棄兒”。
黑龍江大學付宏剛、馬海群教授在《我國高校智慧財産權保護現狀探析》一文中研究得出如下結論: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前20位的高校專利平均年齡只有4.9年。中國高校專利授權量佔全國10%以上,但平均壽命只有3年多,幾乎沒有經濟效益。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國家在許多高校建立了國家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中心等機構,但在現行的成果歸屬體制下,發明人不願做科技成果轉化的“新郎”,而作為“伴郎”的這些轉化、轉移仲介機構即使再努力也辦不成“婚禮”。這些數據和事實充分説明:有“媽”的職務科技成果才是個寶,沒“媽”的職務科技成果是棵草。
第二個觀點是“童話論”:將高校這類非營利事業法人作為科技成果轉化主體是一個童話。
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全國高校撥入科技經費1170億元,專利許可及轉讓收入僅4.34億元,扣除委託研發經費390億元,佔比0.55%。這就是以高校作為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轉化率。科技成果轉化“説起來重要,幹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是各高校的普遍情況。科技成果轉化不是高校第一要務,科技成果轉化成功與否,對高校壓力不大,動力更小,因此高校官方主導的科技成果轉化雷聲大,雨點小。教授個人層次的科技成果轉化卻有聲有色,因擔心侵犯學校的智慧財産權(這幾乎是必然的),不聲張、不申請專利也不敢做大,教授幾乎成了“地下工作者”。與技術進步的主體不是高校而是企業的道理一樣,科技成果轉化主體也不可能是高校這類非營利事業法人,只可能是發明人。因此必須通過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使發明人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三個觀點是“資源論”:高校職務科技成果是資源不是資産。
由於高校職務科技成果的學術性、階段性、試驗性所具有的不成熟性、不穩定性、非産品屬性,使其難於直接在市場上交易,因此不具有明顯價值屬性;同時由於無法定價,高校資産負債表中也並不將職務科技成果作為資産列入,這説明高校職務科技成果是一種資源而不是資産。即使職務科技成果評估作價入股也不能説明其有多少資産屬性,因其作價中隱含了發明人的“能力乾股”或者説“身股”。高校職務科技成果只有通過天使投資、風險投資進行“勘探”,當確認具有“開採”價值後再引入産業資本“開採”,資源才會變成資産從而具有明顯的價值屬性。成果只有轉化了才是資産,沒有轉化的成果不是資産。高校職務科技成果國有資産化,必然導致職務科技成果的“聖女”化,“聖女”化必然導致“剩女”,因此應該在觀念上對高校職務科技成果去“資産化” 。
最後一個觀點: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好。
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實現了職務科技成果既有“爹”又有“娘”,讓“娘”既能充分利用“爹”的條件,又能積極主動地以主體地位進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在“一隻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下,發明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沒有發明人的個人利益就沒有社會公共利益,科技成果不轉化是國家科研投入和發明人創造性勞動的最大流失,避免流失的有效途徑就是職務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成果只有轉化了,國家科研投入才能避免流失,稅收、就業機會,國有股權及其分紅,産業結構向高端的調整隨之而來。
其實,地方政府層面對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早已有深度的探討和大膽的呼籲。《求是》雜誌2014年第7期發表了時任武漢市人民政府市長唐良智的文章《下放處置權,擴大收益權,探索所有權——創新高校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思考與實踐》。文中提出了“誰完成、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合理界定高校與科研人員産權關係的觀點,並提出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項目承包責任制”、開展向職務發明人轉讓科技成果所有權試點的建議,引起了較大反響。2014年8月,成都市人民政府發佈“成都十條”,其中第二條明確支援高校院所與發明人約定由雙方共同申請、享有和實施相關智慧財産權。
創新驅動發展,誰來驅動創新?
西南交通大學進行的所有權改革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確認的“三權改革”有何關係?王順洪書記回答説:“沒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職務科技成果處置權和獎勵權的完全下放,就沒有‘西南交大九條’,因此,‘三權改革’是交大所有權改革的基礎,交大所有權改革全面覆蓋了處置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是更徹底的‘三權改革’,實現了‘三權改一權,一權代三權’。”
獎勵職務發明人智慧財産權和獎勵股權有區別嗎?徐飛説:“獎勵智慧財産權相當於給了大産權,獎勵股權相當於給了小産權。許多高校將獎勵比例提高到80%甚至90%,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也沒有多少效果,這説明已經出現了獎勵比例的邊際效應。西南交大的所有權改革通過獎勵70%的智慧財産權給職務發明人實現了職務科技成果智慧財産權向發明人的實際讓渡,使發明人成為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千激勵,萬激勵,不如産權激勵。”
西南交通大學副校長朱健梅教授認為,“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問題備受關注,而被廣泛忽略的另一個更大的問題是可轉化科技成果供給嚴重不足。在發明人沒有智慧財産權預期的制度之下,高校的大多數智慧財産權是為了結題、報獎和職稱晉陞申請的,缺少轉化價值。‘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由於給予發明人明確的智慧財産權預期,可以鼓勵發明人從立項到科研全過程培育成果的可轉化屬性,從而可以産生出更多的可轉化科技成果,極大改善科技成果供給側的結構,並擠出大量專利泡沫。前期獎勵智慧財産權與後期獎勵股權,科技成果的轉化價值大不一樣。‘孩子’送得越早,得到的‘培養教育’越多,‘孩子’成才的可能性越大。”
當然,朱健梅説的“孩子”是職務科技成果。“一項科研成果要實現轉化應用,需要完成從樣品到産品的轉變,在高端醫療器械領域,投入比可能是1:100,僅靠科研團隊或者學校的力量難以實現,這時候就需要引入社會資金,但高校科研成果不清晰的産權讓很多投資人和企業望而卻步,科研成果也就只能躺在實驗室。”作為西南交大國家大學科技園的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驗的直接參與人,我國生物材料領軍人物之一的西南交大教授黃楠這樣説:“正是因為學校對我們作為發明人的職務科技成果的分割確權,才使投資人放心大膽地與我們合作成立了成都拜爾麥迪克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推進我們的科研成果向産品的轉化。”黃楠認為,要形成創新創業的春天,迫切需要推行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這就像30多年前安徽鳳陽小崗村的先驅者所做的那樣。
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茍正禮曾在西南交大校地合作研討會上提出“創新之問”:創新驅動發展,誰來驅動創新?這個問題一直縈繞在康凱寧的腦海中,現在他用“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五年的實踐與思考給出了一個答案:創新驅動發展,産權驅動創新。
2015年10月8日,在四川省委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座談會上,徐飛代表西南交通大學向四川省委建議將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納入四川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方案中,通過“産權驅動創新”路徑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這與四川省委以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為突破口、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的想法不謀而合,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已被寫入中共四川省委“關於全面創新改革驅動轉型發展的決定”(川委發〔2015〕21號)文件中,“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點將逐步從西南交大擴大到四川全省,“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有望從西南交大測試版升級為四川試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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