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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重刑嚴厲打擊 遏制電信詐騙

  • 發佈時間:2016-05-11 05:59:2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4月30日晚,97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大陸65人,台灣32人)被公安機關從馬來西亞押解回國,涉及國內20余省區市的100余起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成功告破。

  案件引起各方高度關注。專家認為,馬來西亞將台灣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國大陸依法處理,符合國際法也符合中國法律,更有利於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和實現司法公正。此前被遣返中國大陸的台灣嫌犯也承認,台灣方面司法打擊不力是導致電信詐騙猖獗的重要原因,“早知道會在大陸判刑,我肯定不敢再做了”。

  從第三方遣返符合法律

  “長期以來,屬地管轄權在國際上為各國所確認。換句話説,只要犯罪結果發生在一國領土之內,該國就享有屬地管轄權。”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李居遷認為,“就本案而言,罪犯無論身處何處,因其詐騙行為結果發生在中國大陸,所以中國大陸享有屬地管轄權。因此,馬來西亞把犯罪嫌疑人遣返回中國大陸,符合國際法和中國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馬呈元介紹,自2011年起,我國與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的執法部門有過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方面的合作。“我國與這些國家都建立了外交關係,有引渡條約,與有些國家建立了刑事司法方面的條約,所以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大陸籍還是台灣籍,我國執法部門都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據點所在國進行合作。”

  “大陸以往是將台灣犯罪嫌疑人抓獲後遣返至台灣,這符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這只是一種內部分工。”馬呈元説,根據大陸刑法規定,以國外為據點針對我國法人和公民實施的電信詐騙犯罪,因其犯罪結果在大陸,大陸當然有屬地管轄權。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樊崇義介紹,台灣對於電信詐騙沒有單獨立法,而是以普通的欺詐罪來審判,最高刑期是5年;如果在大陸,詐騙罪最高為無期徒刑。近年來,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愈演愈烈,大陸法人和公民利益受到嚴重侵害,而以往被遣返回台灣的犯罪嫌疑人,並未得到嚴厲懲治,被輕判甚至無罪釋放,許多人又重操舊業。

  “因此,今年以來大陸執法部門將台灣犯罪嫌疑人押解回來,並按照大陸法律進入刑事司法程式,從保護被害人角度出發,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這類問題加大合作力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兩岸民眾合法權益。”馬呈元説。

  法學專家陳驚天認為,馬來西亞的做法符合國際法精神,有利於對這類犯罪進行打擊,符合各方訴求,“這完全是為了打擊犯罪的需要,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正常舉措”。

  全部押解回來利於嚴懲

  專案組民警、公安部刑偵局副處長張軍向記者介紹,97名犯罪嫌疑人目前羈押在廣東珠海市看守所。為便於偵辦,確保偵查工作連續性,公安部已會同廣東省公安廳成立專案組,偵查調查工作已全面鋪開,待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後,在大陸依法起訴審判。

  張軍進一步表示,將97人全部押解回大陸處理,更有利於案件偵辦工作,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有利於徹底查明案情。“電信詐騙犯罪都是集團犯罪。他們自稱‘公司’,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其中,‘一線’人員冒充郵局、快遞公司、電信公司等;‘二線’人員冒充警察;‘三線’人員冒充檢察官或者金融部門的人;另外還有專門負責招募詐騙人員、技術維護、獲取受害人個人資訊的人。”張軍説,如果對一個犯罪集團分開處理,就很難查清該犯罪集團的組織架構和作案情況。以往,大陸押回的犯罪嫌疑人都承認實施詐騙犯罪,但因同夥被從第三地遣返回台灣,具體騙了誰、騙了多少錢、騙來的錢最終流到哪難以查清。

  二是有利於調查取證。張軍説,受害人全部在大陸接聽詐騙電話,犯罪嫌疑人轉賬取款使用的也全部是大陸銀行卡。因此,無論是從被害人電話入手查明境外犯罪窩點,鎖定該犯罪集團,還是從銀行賬號入手,查明贓款流向,主要調查取證工作都需要在大陸完成。而提取到的電子證據和銀行交易方面的證據,又都需要與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將犯罪嫌疑人全部押回大陸處理,更有利於對犯罪證據進行固定完善,形成證據鏈。

  三是有利於提高犯罪成本。“以往,我們從境外押解回大陸的只有大陸嫌疑人,由於大陸嫌疑人在犯罪集團中層級較低,接觸不到幕後組織者,真正的主犯長期逍遙法外。台灣法律對電信詐騙犯罪刑罰較輕,使得犯罪成本低、收益大,越來越多的人從事電信詐騙犯罪。”張軍説。

  樊崇義也認為,在大陸進行偵辦、管轄、審判、追贓更為有利。“從法律上講,大陸偵辦這個案件有正當性,以屬地管轄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為輔;從受害人的期待來看,這麼多人的錢被騙走,無論大陸和台灣都應該考慮他們承受的痛苦和嚴懲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因此,在大陸偵辦審理意義重大。”

  判罰過輕導致詐騙犯罪猖獗

  45歲的台灣台中人林某,是今年4月被從肯亞遣返中國大陸的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之一。

  林某介紹,2011年,他開始參與電信詐騙,從“一線”做起,詐騙對象都是大陸民眾,後來犯罪窩點被台灣警方查獲,他本人被台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刑滿釋放後,他多次前往印尼,繼續對大陸民眾實施電信詐騙。今年1月,“經驗豐富”的他被一個叫強哥的人相中,赴肯亞開設電信詐騙犯罪窩點並充當負責人,詐騙對象依然是大陸民眾。

  “我們從1月開始招募人員,兩個月招募到22名台灣人和19名大陸人,都是文化程度低、不好找工作的人,其中相當一部分人做過電信詐騙。”林某説,“以前做過的人,去肯亞之前都知道要幹什麼。對沒有經驗的人,我騙他們説是去旅遊或者做客服工作,他們到了之後才知道是做電信詐騙。”

  “人員到齊之後,首先進行‘安全教育’,告訴他們如果真有狀況發生,要統一口供,説是來旅遊的。最後即使查到證據,也會被送回台灣,不會判刑很重,讓他們放心。”林某説。

  另一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台灣台中人許某也承認,他們的“圈子”裏都有這樣一種“常識”:就算跑到國外去設窩點詐騙,按照慣例都是遣返回台灣,判得不會太重,甚至有可能被無罪釋放。2010年,他開始在台灣專門針對大陸民眾實施電信詐騙,同年被台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4年7月,許某被詐騙團夥老闆“胖財”網羅為手下。按照“胖財”安排,許某以“考察飲料生意”的名義赴肯亞實施電信詐騙。

  “我本人對電信詐騙的流程比較熟悉,因此‘胖財’找到我,讓我和他一起‘開工’。”許某説,因為自己“經驗豐富”,被“胖財”委以最關鍵、也是“技術含量”最高的“三線”重任,專門冒充“檢察院金融犯罪科科長”。

  “我按照每個月‘業績’的8%拿提成,在肯亞幹了3個多月,我掙了20多萬元人民幣。”許某介紹,他所在的詐騙團夥一般一天可做成一兩單,最多一天做成3單。“我最大的一單有90多萬元人民幣,‘公司’裏還有人比我更高,一單騙了幾百萬元。”

  許某説,自己重操舊業的主要原因就是“掙錢快、處罰輕”。“我第一次在台灣才判了7個月就出來了,即使是負責人也不會判很重,大家心裏有底,所以台灣專門從事電信詐騙犯罪的人越來越多。”

  如今,無論是林某還是許某,心裏都沒了“底”。許某説,他了解到大陸對電信詐騙犯罪的量刑比台灣重得多,自己可能會被重判,“這一輩子就完了”。

  “如果我上次詐騙在大陸被判刑,那我這次就不敢再出去詐騙了。如果台灣對電信詐騙判刑重的話,電信詐騙在台灣也就不會那麼猖獗。”林某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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