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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預售

  • 發佈時間:2016-05-05 12:31:09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昨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發佈《關於繼續做好商品房預(銷)售行為規範工作的通知》,要求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違規組織預售,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定、認籌、登記、選號等)等其他方式進行變相預售。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企業、個人,要依法查處、曝光,並記入信用檔案。

  鄭州晚報記者 胡審兵

  樓盤表要完整標明地下、地上等各部位空間內容

  《通知》提出,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和現售備案前,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內容,申報建立完整的樓盤資訊,樓盤表應標明地下、地上等各部位空間內容。銷售中因設計變更導致樓盤空間變化的,應及時調整樓盤表資訊。

  房企預售商品房時,原則上應以項目為單位申請預售許可,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預售許可。

  對商品房預售項目相關資訊,由房地産主管部門進行預售許可前公示和預售許可後公告。據介紹,鄭州市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監督工作已轉變為事前諮詢和事後監督事項。《鄭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查驗留存通知單》不再列為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前置條件和要件。

  開發企業保留自有房産如何轉讓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承諾

  房企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具體明確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建設進度計劃安排、預售情況、保留自有房産情況、其他設施情況、預售資金監管方案、商品住房品質保障措施以及責任承擔方式、解決商品房銷售矛盾糾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等內容。

  預售方案中的保留自有房産,在預售方案中要標明具體的樓號、房號、規劃用途、套數、建築面積、自留原因等,並對如何轉讓做出明確承諾。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將保留自有房屋對外銷售。

  房企的預售方案,應當在售房現場進行公示。完成初始登記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制訂商品房銷售方案,及時辦理現房備案手續。同時,房企獲得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在售房現場公示。公示的資訊必須與申請預售許可時提供的資訊、鄭州房地産網公示的資訊保持一致。

  不得以任何形式

  變相預售

  房企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明碼標價、公開對外銷售,不得以各種藉口分批、分次銷售,不得通過散佈虛假資訊等手段誤導消費者。

  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違規組織預售,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定、認籌、登記、選號等)等其他方式進行變相預售。

  開發企業預(銷)售商品房後,應當通過商品房預(銷)售連線系統及時上傳交易資訊,並及時修改現場樓盤表中的相關資訊。

  商品房預售款

  不得賬外迴圈

  為防止開發商挪用消費者買房款,《通知》提出,商品房預售款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凡屬售房資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貸款等),必須及時進入監管賬戶,不得賬外迴圈。同時,杜絕資金截留、變更用途等現象發生。

  預售資金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監管流程,縮短資金使用核實時限,為企業正常使用監管資金創造便利條件。

  《通知》要求,強化對商品房預(銷)售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條款內容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超越合同示範文本限定的範圍提出有失公平或減輕出售方責任的條款。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預售房地産項目,不得發佈房地産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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