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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閣前老總借合同詐騙3000萬 終審被判無期

  • 發佈時間:2016-05-05 09:24:3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知名老字號企業一得閣墨業(以下簡稱一得閣公司)的前任總經理宋某,以“增資擴股”為名騙取另一公司3000萬元,並將騙來的錢用於購買個人理財産品以及償還個人債務。去年年底,一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宋某無期徒刑。宋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訴。昨天記者獲悉,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庭審

  ◎檢方

  增資擴股為名詐騙3000萬

  現年47歲的男子宋某,大專文化,案發前為北京一得閣公司總經理。

  檢方指控稱,2014年2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宋某以一得閣公司增資擴股為名,與北京市樹人文化事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樹人公司)的趙某簽訂《合作投資協議》,騙取投資預付定金3000萬元。隨後,宋某先將其中的2800萬元用於購買個人理財産品,後又將3000萬元全部用於歸還其個人控制的公司之工程欠款。

  據介紹,因宋某遲遲不履行協議並拒不退款,2014年7月13日,樹人公司運營總監趙某向海淀警方報案,後警方將宋某抓獲。

  ◎被害人

  股東均對合作投資不知情

  被害人趙某在證言中稱,2014年1月23日,因業務發展需要,宋某代表一得閣公司與樹人公司簽訂了《一得閣品牌産品總包銷合同》。合同簽訂後,宋某多次主動邀請他洽談一得閣公司增資入股的事情。

  趙某説,宋某説一得閣公司的規劃和決策,都是由他提議再由一得閣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的;説一得閣公司擁有的1000幅名人字畫、廠房及辦公樓等資産價值至少3億元以上,希望雙方能再次深度合作。

  “宋某還多次説他已向公司董事會彙報,董事會4位董事成員均同意其增資入股之事。”宋某告訴趙某,根據一得閣公司章程,召開股東大會時,如果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董事會全體4位董事同意趙某增資入股,那麼全體股東大會也會通過這個決議。

  2014年2月28日上午,趙某和宋某簽訂了《合作投資協議》。當天下午,樹人公司向宋某指定的一得閣公司賬號打入3000萬元。

  2014年6月3日,趙某感覺可能被騙,便在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在兩位公證員的見證下,用公證處內座機分別撥打一得閣公司4位董事的電話,詢問樹人公司與宋某簽訂《合作投資協議》及支付3000萬元投資定金之事,4位股東均表示對此毫不知情。

  ◎董事長

  未授權被告人增資擴股

  一得閣公司董事長耿某在證言中稱,2014年6月,宋某在一次董事會非正式會議上,提出過要進行增資擴股的事,後形成了會議紀要。但一得閣公司董事會沒有提出過增資擴股方案,從來沒有授權宋某、宋某也無權對外實施增資擴股。

  對此,股東中唯一的監事何某證實了耿某的説法。何某稱,2011年8月,一得閣公司董事會聘任宋某為常務副總經理,後來宋某擔任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生産經營等全面工作。宋某不是股東,但受董事會領導。

  ◎被告人

  自稱沒有詐騙主觀故意

  此案開庭時,宋某辯稱,檢方指控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他沒有虛構事實和欺騙,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宋某的辯護人表示,宋某無罪,他沒有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公司增資擴股事宜一直在辦理中;此外,宋某也沒有利用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

  宋某辯稱,2014年春節前,公司的幾個領導曾跟他説起公司增資擴股的事,稱如果他放棄公司商務樓的經營收益權以及公司的委託經營管理權,那麼公司將在增資擴股後,把公司70%的股權對價交給他本人。“按照規定,增資擴股首先要有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約定日期召開股東會,但股東大會至今也沒有召開。”宋某説。

  □判決

  終審判無期

  去年12月31日,一中院一審以犯合同詐騙罪為由判處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宋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訴。

  市高院經查認為,宋某明知其有鉅額債務尚未償付,仍以其在一得閣公司的任職和身份,使用一得閣公司增資入股的相關文件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並與其簽訂《合作投資協議》後,將被害人支付的投資預付定金3000萬元,以個人名義進行投資理財和清償個人債務,致使協議無法履行,被害人的投資款項無法追回,證明其對涉案款項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宋某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採納,維持原判。

  (記者楊鳳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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