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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證券化發行在即

  • 發佈時間:2016-05-05 05:59:1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指引》的出臺,方便投資者獲取資訊並定價,也為不良資産證券化的下一步批量擴容奠定了制度基礎

  ◎首單不良資産證券化産品佔商業銀行利潤的貢獻還難以顯現,但其發行將有望為今後此類産品的合理定價打下基礎

  為了規範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資訊披露,日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正式發佈了《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資訊披露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在《指引》的規範下,不良資産證券化資訊有望更加透明,也為不良資産證券化的發行工作奠定了基礎。

  中國銀監會發佈的《2015年商業銀行主要監管指標情況表》顯示,2015年四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約1.27萬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約50%;不良貸款率1.67%,較上季度上升0.08個百分點。該數據已連續10個季度環比上升。

  如何化解不良資産,成為擺在當前銀行業面前的一道難題。除了清收、核銷等傳統手段,停擺多年的不良資産證券化等方式備受市場期待。《指引》的發佈正當其時。

  華泰證券研究所分析師認為,由於不良資産證券化的基礎資産現金流不穩定、非標準化程度高,估值定價難度大,對盡職調查、增信等服務的專業性要求更高,因此對資訊披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交易商協會出臺的《指引》,方便投資者獲取資訊並定價,也為不良資産證券化的下一步批量擴容奠定了制度基礎。

  “《指引》兼具了審批及註冊制下資訊披露的雙重特徵,在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基礎上,增強了市場的透明度,為進一步推動不良貸款證券化業務的高效、有序發展奠定了基礎。”中債資信結構融資一部副總經理呂明遠表示。

  呂明遠進一步解釋説,與車貸、房貸、消費貸的披露指引相比,不良貸款資訊披露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第一,未設置註冊申請報告,註冊環節涉及的內容嵌入到發行説明書中;第二,增設逐筆基礎資産資訊;第三,完善對貸款服務機構的資訊披露要求;第四,在交易結構中對觸發事件後的解決機制加以説明。

  在風險防範方面,《指引》也有相應的規範。針對不良貸款資産支援證券的風險特徵,《指引》對基礎資産篩選標準、基礎資産總體資訊、判斷回收金額的依據、參與機構資訊等方面提出了客觀、具體的披露性要求。“如對基礎資産篩選標準上,《指引》要求新增披露‘單個借款人在發起機構的所有貸款是否全部入池’,對於沒有全部入池的資産,還應披露相關資訊,可包括相應資産的未入池未償本金餘額、抵質押物是否重合、重合的抵質押物順位等情況,以便投資者更好地判斷不良貸款的抵銷風險、混同風險以及回收風險。”呂明遠分析説。

  數月前,相關監管部門批准工、農、中、建、交和招行等六家銀行為首批可以開展不良資産證券化試點的銀行。據記者了解,由於中國銀行不良資産證券化進程啟動較早,相關方案已經報到監管層,首單不良資産證券化産品或由中國銀行發行。據透露,中國銀行首單不良資産證券化産品規模約3億元左右,其證券化的基礎資産為對公貸款,主要來自於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另外幾家銀行的籌備工作也在推進中。

  業內人士表示,首單不良資産證券化産品將會很快落地,但規模較小,佔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比重很小,對利潤的貢獻還難以顯現。只有不良資産證券化規模達到一定幅度後,對資産端的改善才能夠顯現出來。

  “但是,試點推進已釋放出積極信號,首單不良資産證券化産品的發行,將有望為今後此類産品的合理定價打下基礎。”中信建投分析師楊榮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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