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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9號

  • 發佈時間:2016-05-04 10:47:46  來源:央行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佈),為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促進貿易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以下簡稱《准許證》)“非一批一證”(正、背面樣式見附件)管理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頻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條件和審批流程,申請“非一批一證”《准許證》。

  二、實行“非一批一證”的《准許證》可以在有效期內、不超過規定數量和批次報關使用。具體做法是,海關在《准許證》正本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筆簽注核減進(出)口的數量,報關批次最多不超過12次。

  三、“非一批一證”《准許證》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四、在“非一批一證”《准許證》允許進(出)口的數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關留存每次已簽注的“非一批一證”《准許證》複印件。“非一批一證”《准許證》允許進(出)口的數量、批次核扣完畢,由海關收存。

  五、“非一批一證”《准許證》未使用過或未使用完畢的,被許可人應在《准許證》有效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將證件交回核發機構。

  六、實行“非一批一證”《准許證》管理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其他海關,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七、實行“非一批一證”《准許證》管理試點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對核發的《准許證》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非一批一證”《准許證》的被許可人,應在“非一批一證”《准許證》有效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將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情況(包括批次、驗放日期、實際進出口數量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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