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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

  • 發佈時間:2016-02-24 16:15:00  來源:央行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便利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合規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就進一步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對客戶發行的投資産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二、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近三年未因債券投資業務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四)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債券投資風險;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並對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按照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資金的匯兌。

  四、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五、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託具有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以下簡稱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的,應當與結算代理人簽署代理協議。

  六、受託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應當代理境外機構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遞交投資備案表。

  七、受託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門的代理境外機構投資的業務部門,且與自營投資管理業務在人員、系統、制度、資産等方面完全分離;

  (二)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制度健全,具有完備的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範等;

  (三)具備開展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所需的資訊技術設施、技術支援人員、資訊系統管理制度等;

  (四)負責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等相關人員已參加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或仲介機構組織的相關培訓;

  (五)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受託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應當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以下基本服務:

  (一)代理境外機構投資者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備案工作;

  (二)根據有關規定,協助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變更和登出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債券賬戶、結算資金專戶、債券交易賬戶等賬戶;

  (三)根據境外機構投資者指令,代理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四)在債券利息支付、本金兌付中,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相關事宜。

  九、受託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可以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資産保管、會計核算與估值、報表處理等資産託管服務。

  十、受託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資産託管服務的結算代理人,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業務經營規範,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二)具有專門的託管業務部門及良好的託管業務能力,將其自有資産和受託管理的資産嚴格分開,對受託管理的資産實行分賬託管;

  (三)分管託管業務的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已參加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或仲介機構組織的相關培訓;

  (四)託管業務制度健全,具有完備的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範、會計核算辦法等;

  (五)具有託管業務所需的技術設施、技術支援人員、資訊系統管理制度等;

  (六)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十一、結算代理人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設立服務項目和費用標準。相關服務費用由結算代理人和境外機構投資者根據市場化原則自主商定。

  十二、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投資業務,應當遵循中國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規定。

  十三、境外機構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結算代理人及時辦理退出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事宜:

  (一)機構依法解散、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破産;

  (二)産品終止或合同到期;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結算代理人應當遵守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資質審核,對符合資質規定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可受理其代理委託;

  (二)向代理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充分介紹銀行間債券市場情況,並向其提示風險;

  (三)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做好相關市場分析、監測工作,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代理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有關資訊及投資業務開展情況;

  (四)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規定,對代理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進行實時監測,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有關賬戶資訊以及跨境人民幣資金收支資訊;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當根據本公告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以及投資備案表,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備案工作,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結算代理人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備案及投資的相關情況。

  十六、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服務和監測工作,並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業務開展情況。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十七、境外機構投資者及結算代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十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適用本公告的有關規定。

  十九、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5〕220號)的有關規定。

  二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參照本公告執行。

  二十一、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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