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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

  • 發佈時間:2015-12-22 19:00:00  來源:央行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引導金融機構服務綠色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佈),現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綠色金融債券是指金融機構法人依法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支援綠色産業並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綠色産業項目範圍可以參考《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目錄》(見附件)。

  二、本公告所稱金融機構法人,包括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

  三、金融機構法人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最近一年盈利(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除外),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金融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相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綠色産業項目貸款授信、風控、行銷等制度規定和成熟的業務團隊。

  四、金融機構法人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材料:

  (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申請報告;

  (二)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説明書,其中應當包括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産業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式和環境效益目標以及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五)募集資金投向綠色産業項目的承諾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鼓勵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法人提交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或認證意見。

  六、獲准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當在每期綠色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當期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募集説明書;

  (二)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發行綠色金融債券行政許可決定書(複印件);

  (三)已簽署的承銷協議、承銷團協議;

  (四)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説明;

  (五)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發行人可以選擇招標發行或者簿記建檔方式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擬採用簿記建檔方式發行的,應當在備案材料中增加簿記建檔發行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簿記建檔定價、配售的具體原則和方式以及防範操作風險和不正當利益輸送的措施等。

  八、發行人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在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其中,已發行過金融債券且後續監督管理符合要求的發行人,可以申請限額內分期發行。

  九、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説明書承諾的時限內將募集資金用於綠色産業項目。募集資金閒置期間,發行人可以將募集資金投資于非金融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級和市場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十、發行人應當開立專門賬戶或建立專項臺賬,對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的到賬、撥付及資金收回加強管理,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在債券存續期內全部用於綠色産業項目。

  十一、發行人應當按季度向市場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發行人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年度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並將上一年度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十二、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按年度向市場披露由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綠色金融債券支援綠色産業項目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

  十三、發行人可以與具有做市商資格的主承銷商或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綠色金融債券的做市安排。

  十四、綠色金融債券的登記、託管、結算業務,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登記託管結算機構辦理。

  十五、發行人發行的綠色金融債券,可以按照規定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範圍。

  十六、鼓勵政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優惠政策措施支援綠色金融債券發展。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計劃、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債券。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對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統計,並定期公佈統計結果。

  十八、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債相關要求的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參照本公告執行。

  非金融企業發行支援綠色産業項目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規定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另行制定。

  十九、本公告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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