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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業退出機制 有效化解産能過剩

  • 發佈時間:2016-05-03 05:59:1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6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也是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攻堅之年。在我國經濟處於“三期疊加”的關鍵時期,中央明確提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舉措,並確立“去産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供給側改革任務。“去産能”作為五大任務之首,成為當前經濟改革的關鍵環節。近年來,産能過剩逐步成為我國産業發展的“痼疾”,不僅阻礙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加劇了我國經濟發展的系統風險。如何有效化解産能過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而完善企業退出機製作為去除産能的一項重要手段,對於優化資源配置、保障社會穩定、推動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産業轉型升級、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完善企業退出機制是化解産能過剩的重要舉措。當前,我國工業産能過剩問題比較突出。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在2012-2014年間,全球增加的産能中,有41%來自於我國;而在我國24個重要行業中,有19個行業呈現不同程度的産能過剩。如何去除産能,成為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敗的關鍵,而處置這些行業中的僵屍企業,則被看做是去除産能的“牛鼻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産制度”的重要部署,國家發改委在《關於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制定出推動産業重組、完善企業退出機制的具體方案。完善企業退出機制,成為化解産能過剩的重要途徑,成為落實去産能化的有效方式。

  完善企業退出指導機制,健全企業退出指標體系。在本輪去産能化過程中,需要對企業的産品品質、生産工藝、行銷管理、財務狀況、發展潛力、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等多個指標來衡量界定。那些産能過剩行業中的生産效率低下、消耗多污染大、嚴重資不抵債、長期靠金融“輸血”和政府扶持而免於倒閉的負債僵屍企業,無疑是市場退出的重點。僵屍企業一是死而不僵,企業已經停止生産經營活動但未破産的,二是僵而不死,企業仍在生産經營但不産生價值,依靠政府和銀行提供的資金維持運轉,佔用大量社會資金和資源要素,經濟效益欠佳。這些企業中,既有中小型民營企業,也有大中型國有企業。因此,要以壯士斷腕之魄對“僵屍企業”和“絕對過剩産能”産業下刀子,對不符合國家發展標準和長期虧損的僵屍企業進行關停並轉或剝離重組,堅決淘汰落後産能。

  完善企業退出工作機制,健全企業退出執行體系。為確保落後産能和僵屍企業退出市場,要創新執行方式,完善工作機制。企業退出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關閉、停業、合併、轉産等四種方式,要按照“尊重規律、分業施策、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的原則,以“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來清理僵屍企業,解決産能過剩問題。在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採取兼併重組、債務重組或破産清算等措施,積極穩妥處置僵屍企業。通過引導企業向高附加值環節轉型,接受優勢産業企業重組,創造新供給,帶動新需求。同時,推行“簡易登出”程式,構建便捷有序的市場退出機制。基於我國現實情況,按照市場主體的不同類型,對市場主體退出程式分別對待,方便企業儘快辦好登出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簡化行政審批程式,確保社會資源有效利用。

  完善企業退出信貸機制,健全企業退出金融體系。由於體制性缺陷,大量僵而不死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依然在依靠銀行提供的資金維持運轉,雖然呈現明顯的産能過剩,仍然可以從國有銀行獲得輸血。有數據顯示,國有企業佔據著45%的信貸資源,而平均負債率卻高於民營企業10%。要完善企業退出機制,要推進金融市場改革,實現資金資源的有效配置。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銀行應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採取差異化的信貸政策。對於有市場競爭力收益良好的企業,應大力給予資金支援;對於産能過剩行業的僵屍企業,要停止放貸、發債和上市融資;對於能夠進行産業整合的企業,則要給予貸款支援;對於為改善産能過剩而進行兼併重組的企業,金融市場要多渠道多業態參與,通過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支援重組後企業的産品升級和技術創新。

  完善企業退出補償機制,健全企業退出保障體系。産能過剩行業大範圍的企業退出,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要完善企業退出的補償機制。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安排專項補償資金,建立企業退出扶助基金,健全社會保障機制,保障退出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一是補償目的是基於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避免出現大規模下崗潮,防止衝擊社會穩定,避免出現社會問題,而不是為了救助企業;二是補償對像是失業人員的安置,而不是企業投資人或債權人;三是補償資金嚴格應用於援助勞動力轉移與人力資源的再開發,用於退出企業人員的職工賠償、就業指導、職業培訓、創業指導和創業培訓,用於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進行養老、醫療等社會救助;四是補償資金一方面來源於中央化解過剩産能獎補資金,另一方面來源於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同時還來源於行業協會內部“企業退出補償基金”,由業內企業共同出資對退出企業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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