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審“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
- 發佈時間:2016-04-28 10:17:2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等78個爭議註冊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及形象,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國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此後,邁克爾·喬丹多次提起行政訴訟,均維持原判。
之後,邁克爾·喬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了此次公開庭審的10件案件。這10件案件為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也較為典型。
此次庭審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是否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31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在庭審中,邁克爾·喬丹一方要求撤銷北京高院作出的原審判決、撤銷商標委就爭議商標作出的裁定、責令商評委重新裁定。邁克爾·喬丹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表示:“喬丹在中國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過去30年間,以‘喬丹’這個中文名字為中國公眾所熟知,中國公眾看到喬丹和其對應的拼音QIAODAN,就會聯想到喬丹本人,喬丹先生也知悉和認可別人稱呼他為喬丹,因此,中文‘喬丹’和‘QIAODAN作’為喬丹的姓名標識,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稱:“喬丹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明知邁克爾·喬丹知名度的前提下,搭建了整個商業模式,在同一時期大量註冊與邁克爾·喬丹密切相關的商標,包括60余件含義喬丹中文名字和拼音的商標、40余件含有喬丹特定形象和球衣號碼的的商標以及32件包含喬丹兩個兒子姓名的商標,在體育用品上合併使用。這一做法具有搭乘喬丹先生良好聲譽的惡意,侵害了其姓名權”。
商評委審查員在庭審中答辯時表示,其對爭議商標的裁定正確,請求法庭駁回邁克爾·喬丹的訴訟請求。
喬丹公司亦請求最高法院駁回邁克爾·喬丹再審請求。喬丹公司認為:“喬丹”兩字與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不能建立一一對應的關係。喬丹公司代理人表示:“喬丹和QIAODAN並不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客體,喬丹只是其常用姓氏的慣常中文翻譯,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和拼音喬丹不享有姓名權,中國有4200位姓喬名丹的人,喬丹也被廣泛應用在企業字號中,中國企業字號裏帶喬丹的企業上百家,喬丹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公共領域的符號,無法構建喬丹與邁克爾·喬丹的對應關係。
喬丹公司代理人同時也表示,在歐盟和美國也有大量Jordan的商標獲得註冊,這些國家也沒有因為這是喬丹的姓氏而阻礙他人的商標註冊。邁克爾·喬丹並不認識且不會寫中文‘喬丹’二字,他們認為要有本人明確的或者親自使用才足以證明“喬丹”二字真的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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