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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改增當循序漸進

  • 發佈時間:2016-04-28 00:30:4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吳青  責任編輯:羅伯特

  5月1日,我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這意味著我國結構性改革將邁出重要一步。筆者認為,由於金融業的行業特殊性,此次推出的金融業營改增試點方案具有較強的過渡性特徵,這使得金融業營改增試點可能是個長期漸進的過程。

  正像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所説的那樣,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總體可實現所有行業全面減稅、絕大部分企業稅負有不同程度降低。而對金融業來説,基本上是“平移”。

  目前,金融業徵收的流轉稅主要形式是營業稅,計稅基礎是營業收入,根據利潤表的科目分析主要分為利息收入、手續費及佣金收入和其他凈收益三類。除農商行和農信社實行的是3%的優惠營業稅率外,絕大部分商業銀行都是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聯合對外發佈了《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通知所附辦法規定,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政府此舉是希望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打通稅收抵扣鏈條,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

  事實上,由於金融業的行業特殊性,真正要把金融業完整納入增值稅改革範圍,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個難題。這也決定了這次出臺的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和相關規定具有較強的過渡性特徵,而對金融業來説,營改增改革無疑將是個長期和漸進的過程。

  首先,重復徵稅問題有待完全消除。本次營改增試點辦法規定,貸款相關服務産生的利息、費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為企業的進項抵扣稅額。而且貸款服務利息收入的範圍定義得相當寬泛,除一般貸款外,金融商品持有、信用卡透支、買入返售、融資融券、票據貼現、轉貸、押匯、罰息等業務的利息收入都被歸納在內。這就意味著商業銀行與其貸款服務相關的下游非金融企業的增值鏈條仍未被打通,下游企業理論上仍舊面臨重復徵稅的問題。

  其次,對銀行業主要收入的徵收方式與營業稅制非常相似,方案對商業銀行的利息收入,仍是按照毛利息徵稅,而不允許利息支出進行抵扣;對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全額徵收;對金融同業往來收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此前就免營業稅);對金融商品轉讓按交易收益繳納增值稅,且賣方不可開具增值稅發票。在利息支出不允許作為進項抵扣上,是否違反了增值稅環環抵扣的本質內涵仍存爭議;而金融商品轉讓是否應當豁免增值稅,也一直值得討論。

  最後,本次試點辦法對出口金融服務實行免稅的範圍較為有限,只限于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産和不動産無關)。由於目前西方發達經濟體均對金融出口服務實行零稅率或免稅服務,為加強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這部分繼續改革仍有較大空間。

  目前金融業資訊化程度很高,對大型商業銀行來説,可能有幾百個業務系統、幾萬個相關産品需要進行營改增改造;除了IT系統外,銀行還需要在財務流程、人員配置、營改增培訓等方面進行配套佈置,這都不是短時期能完成的,加之上述提到的方案中一些具有過渡性因素,金融業營改增試點可能還有較長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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