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説土地使用權免費 “自動續期”無可爭議
- 發佈時間:2016-04-27 07:29: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果按照《物權法》第149條到期自動續期的規定執行,豈不是誰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期限越短誰就越佔便宜,反之,哪個開發商遵紀守法,不在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上建設低於70年的商品房,開發商以及購房此類商品房者豈不吃了大虧?
4月26日,《中國青年報》“青年話題”版刊發《如果物權法有效房地産法就該修訂》一文。該文認為,如果法律認定《物權法》對於時限到期的房屋“自動續期”有效,那麼,《房地産法》中關於到期後續繳出讓金的規定就應當予以修訂。
對此,我的看法是,通過修法,解決法律打架的問題固然重要,但是,修訂法律不能以鼓勵違法違規為前提,不能形成誰守法誰吃虧,誰違法誰佔便宜的事實和結果。
仍以溫州到期房屋為例。據媒體報道,溫州當年確定土地使用期限時共有20年到70年多種方式供居民選擇。一般來説,期限越短,購房時交的錢越少,期限越長,購房時則交錢越多。在全國其他城市,即使是在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期限,以及國家于2007年公佈物權法以後,少於70年土地使用權的住宅仍然大量存在,如一些在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用途上建造住宅等。此類情況與當年溫州存在的同樣問題是,土地使用權期限越短,商品房價格就越便宜。
一個不可忽略的事實是:溫州市的20年土地使用權房屋,以及在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土地性質上建設住宅,其時間都發生在1990年國務院公佈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之後,其明顯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對於上述情況,如果按照《物權法》第149條到期自動續期的規定執行,豈不是誰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期限越短誰就越佔便宜,反之,哪個開發商遵紀守法,不在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上建設低於70年的住宅,開發商以及購房此類住宅者豈不吃了大虧?
筆者注意到,溫州20年土地使用權房屋到期續費案例被媒體報道以後,之所以形成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與1994年出臺的《房地産法》在關於土地産權到期後是否續費問題上發生矛盾,其根源在於一些專家學者一再斬釘截鐵般向社會宣稱:物權法第149條規定的“自動續期”是無可爭議的免費。更有媒體報道:當年參與《物權法》起草討論活動的親歷者之一、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行政法律師王才亮説,《物權法》中規定自動續期在當時出臺之際,是“毫無爭議”的,“到期續費”之説于法無據。
事實真是這樣嗎?我查閱2007年3月6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第149條解讀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怎麼就成了“毫無爭議”的無償、免費?
退一步講,即使因為溫州案例被曝光而需要修訂相關法律,起碼目前看來,不應該是圍繞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續費來修訂,而應當圍繞如何保障居民70年土地使用權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害來進行,如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嚴重縮水的房屋,開發商該如何賠償;在只有50年工業用地40年商業用地上開發住宅如何追究法律責任等,這些才更具普遍性和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