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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全面宣傳推進自主創新促進條例

  • 發佈時間:2016-04-27 01:30:46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科技日報訊 (杞人)今年3月31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的決定》,對《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進行了修正。為做好宣傳貫徹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制度設計,推進自主創新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4月20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廣州召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宣傳貫徹實施座談會。

  座談會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首次就《條例》的修改背景和主要修改內容做了全面宣講。據介紹,上述“修改決定”共二十六條,主要根據國家關於自主創新的相關法律、政策,適應廣東創新驅動發展的新形勢和新需求,從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獎勵比例、科技項目人力資源成本費、科技新業態新載體、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用服務平臺、鼓勵和支援大眾創新創業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健全相關制度和機制。

  筆者注意到,相關修正內容,除了此前多家媒體已經報道的提高職務創新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比例下限、增加項目人頭費佔比等含金量較高的政策“紅利”外,還在鼓勵發展新型研發機構、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用社會化市場化、支援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推動科技創新的政策和舉措。

  對於新型研發機構,修改後的條例明確新型研發機構的定位是投資主體多元化、實行市場化運作、從事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與創新成果轉化。要求各級政府通過委託研發項目、科學儀器設備購置維護費用補助和運作維護費用補助等形式扶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條例還明確了新型研發機構的政策福利,規定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等方面享受與國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待遇。

  在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用方面,修改後的條例進一步規範了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用服務平臺的運作機制。條例將接受和公佈相關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基本資訊的主體由省科技主管部門修改為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用服務平臺,鼓勵將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資訊納入共用服務平臺。同時規定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在服務收費定價和管理方面擁有自主權,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運作費,並可以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等。

  在支援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方面,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鼓勵和支援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新業態發展的規定,規定要支援網際網路要素、創新體系和創新理念與産業發展的對接應用,推動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培育新興業態和産業新增長點;要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建設眾創空間、網際網路線上創業服務平臺等新型創業服務平臺,支援中小微企業和個人開展創新、創業活動;要在師資、設備、經費、課題、學分等方面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援在校大學生參與創新研究和科技競賽等。

  會議還明確,未來將由省科技廳牽頭,省人大各有關委員會和省政府各有關部門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條例的宣傳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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