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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冠生園改制事件再發酵

  • 發佈時間:2016-04-26 11:29:2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2014年8月15日刊登報道《改制卻成空手套白狼誰把武漢冠生園推進深淵?》,對武漢冠生園食品公司(下稱“武漢冠生園”)負責人韓建強在改制過程中,被指與武漢添地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添地集團”)串通違規簽訂《資産出售協議書》,武漢市江漢區相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違法審批,導致國有資産流失一事進行了報道,引起了較大反響。之後,本報記者持續跟蹤關注此事了解到,添地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向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起訴,確認冠生園公司簽訂的相關租賃合同無效。武漢冠生園于2015年7月提起反訴,要求確認與添地公司簽訂的該《資産出售協議書》無效。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判決,駁回了武漢冠生園的訴訟請求。記者對比武漢市監察局于2004年對該《資産出售協議書》所作批示發現,二者相悖。武漢冠生園不服此判決,已于2016年4月19日上訴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監察部門:確認國資流失、協議無效

  記者查閱歷史文件獲悉,武漢市監察局早在2004年就已對該《資産出售協議書》作出了批示。有業內人士認為,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意味著法院直接否定了武漢監察局關於該《資産出售協議書》違規,改制過程中發生了國有資産流失的結論。

  一份編號為“武監[2004]3號”,標題為“關於對武漢冠生園食品公司違規改制問題處理情況的通報”的文件作了如下陳述:

  “冠生園公司原總經理韓建強在未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和企業職代會討論通過的情況下,擅自與添地公司簽訂了《資産出售協議書》。該協議違反了102號文件規定,將冠生園公司改制變成了單純的土地轉讓行為;在確定土地轉讓價格時,又沒有按土地評估價格計算,而是套用改制優惠政策,按安置職工所需經費確定;另外,未計算價值709萬元的地面附著物,且在轉讓土地過程中還少算1.4畝面積,造成了部分國有資産流失。在違規簽訂協議後,韓又繼續違反102號文件和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編造職代會協議,向市區有關部門申請辦理了資産變更手續,將冠生園公司土地、房産兩證過戶到添地公司。”

  該文件還表示:“冠生園公司改制過程中,企業違規改制,江漢區有關部門不嚴格執行改制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濫用職權等問題,導致企業改制受阻,加大了改製成本,造成部分國有資産流失並存在進一步流失的風險;職工安置不及時、不到位,引發職工陳情,帶來社會不穩定,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後果極其嚴重。在上述問題中,江漢區體改委原主任廖府庭、區經貿委主任鬱廣新和副主任吳岳、冠生園公司原總經理韓建強和黨委書記楊本建、區國資辦副主任李偉等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法院判決:協議無效理由不成立

  記者隨後查閱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判決書,該判決書中,關於武漢冠生園與添地集團簽訂的《資産出售協議書》是否有效的問題,作了如下陳述:

  “本案中,冠生園公司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批准進行改制後,經與添地集團協商一致,先後簽訂了三份改制協議,分別為2000年12月19日、2001年9月18日簽訂的兩份《産權轉讓協議書》以及2001年12月20日簽訂的《資産出售協議書》,前兩份協議約定實行‘産權接受,全面託管’的改制形式,第三份協議約定實行‘部分資産出售’的改制形式,但從第三份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看,添地集團實際全面接管了冠生園公司,並負責對職工進行安置,其改制形式實質上與前兩份合同基本相同。《資産出售協議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區體改委、區國資辦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對合同進行了審批,且合同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履行。雖然冠生園公司在簽訂《資産出售協議書》前,未召開職代會對協議書進行表決,在改製程序上存在一定問題,冠生園公司負責人以及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人員也存在一定的亂作為行為,但以此為據否定協議書的效力,沒有響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冠生園公司關於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綜上,冠生園公司請求確認《資産出售協議書》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武漢冠生園:不服判決,繼續上訴

  記者了解到,武漢冠生園不服上述判決,已于日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上訴狀。該上訴狀提出:“請求判決上訴人(武漢冠生園)與被上訴人(添地集團)之間的《資産出售協議書》無效。”並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本案《資産出售協議書》,是被上訴人(添地集團)以規避銀行債務為由,雙方實際執行《産權轉讓協議書》,同時拉原江漢區體改委主任廖府庭在場保證,欺騙搞定了上訴人(武漢冠生園)當時法定代表人韓建強,在未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和企業職代會討論通過的情況下,擅自與被上訴人(添地集團)簽訂的。該協議的簽訂過程屬典型的欺詐行為,且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所造成的國有資産流失無法估量。

  “上述《資産出售協議書》簽訂過程中欺詐性還表現在,在被上訴人(添地集團)操作下,確認土地轉讓價格時,沒有按土地評估價格計算,而是套用改制優惠政策,按安置職工所需經費確定。此外協議價中還未計算廠區內評估價值709萬元的地面房産,且在轉讓土地過程中還包括未評估的1.4畝面積國有土地,造成大量國有資産被侵佔。

  “為達到將《資産出售協議書》資産變更過戶到被上訴人名下目的,在被上訴人(添地集團)操作下,上訴人(武漢冠生園)原負責人韓建強弄虛作假編造上訴人企業職代會決議,向江漢區企業市場進行虛假報告。同時以行賄方式買通原江漢區體改委主任廖府庭,根據被上訴人的需要分別出具了同一文號(即“江改委[2001]250號”文號)下三個不同內容時間的改制批復,造成國有資産包括稅收的流失。為此原江漢區體改委主任廖府庭受到了法律的審判。”

  江漢區政府:引導各方走司法途徑

  江漢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王善鼎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資産出售協議書》是否違規問題,在之前的紀檢文件裏已經有定論了,該協議違反了102號文件規定,將冠生園公司改制變成了單純的土地轉讓行為。為此,有些人違紀違法,有人坐牢。在整個改制過程中有違法行為,而且偽造職代會文件。”

  王善鼎還表示:“我們認為司法是最公平公正的,我們引導各方走司法途徑。相信司法判決後所有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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