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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行法治方能遏制“天價”事件

  • 發佈時間:2016-04-25 07:1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果不能通過理性的規則和嚴密的執法,將餐飲市場納入常態化的法治治理軌道,那麼運動式或選擇性執法,最終可能仍然無法實現價格善治的目的。

  桂林“天價魚”事件持續發酵。當地物價、工商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還在調查之中,涉事餐館又被曝出去年8月10日曾被曝光收取“天價餐費”。“二次曝光”為“天價魚”事件再添新證,同時也將執法監管推至輿論詰問的前臺。人們追問的是:已經被曝光的問題餐館,為何還能繼續烹飪“天價魚”?平日裏沒有被媒體披露的類似事件又該有多少?

  從青島“天價蝦”到哈爾濱和桂林的“天價魚”,層出不窮的“天價”事件,不斷挑戰消費者對於市場環境的預期,同時也模糊、侵蝕著人們對市場法治的基本認知。在自由的市場經濟中,商家的自主定價權是否意味著其可以高標價、亂標價?經營者有了“明碼標價”“顧客簽字”是否就可以漫天要價?遵循市場定價機制是否意味著政府部門不需要對市場進行價格監管?

  自由的市場是以法治為前提。我國價格法確定了多數商品採取市場定價機制,賦予經營者自主定價權,但並不是將定價行為一放了之。相反,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要求其“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同時還列舉了經營者不得採取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情形,“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迄今為止,媒體所曝光的“天價”事件,幾乎都不難找到違背上述立法之處。

  不難看出,所謂的“自主定價權”並非沒有法律規則的約束,同時立法還賦予政府部門相應的執法權責,“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既然如此,為何一些地方的價格亂象依然不治?一方面,執法在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下,很可能難有作為。例如,《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明確指出,“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準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但由於並沒有明確“合理幅度”的具體比例,使得這一規定在旅遊熱點地區遭遇瓶頸,執法部門對牟取暴利難以定性。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價格執法本身還存在機械化、被動性等問題。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執法部門或許會採取鐵腕手段以收立竿見影之效。但是桂林的案例告誡人們,如果不能通過理性的規則和嚴密的執法,將餐飲市場納入常態化的法治治理軌道,那麼運動式或選擇性執法,最終可能仍然無法實現價格善治的目的。各種“天價”事件挑戰的不僅是旅遊權益公平,更有市場法治的公信力。因而對於執法者而言,不能死抱著“執法標準越細越好”的幻想,而應善於將立法原則性規定運用到具體的執法活動當中,以負責任的執法激活立法條款、維護價格法治秩序。

  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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