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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徵信依法合規方能顧及消費者利益

  • 發佈時間:2016-04-25 06:5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吳學安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4月20日舉辦的首屆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論壇上,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説,要依託城市信用建設,培育和規範信用服務市場。我國應發揮政府組織的引導、推動和示範作用,在培育和監管信用服務市場等方面率先突破,推動政務信用資訊公開,並與社會信用資訊實現共用,促進信用大數據開發利用。積極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利用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通過採取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和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提高市場主體信用風險意識,推動形成使用信用産品和服務的習慣和機制。

  2014年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現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建立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據預測,中國個人徵信市場空間為1030億元,整個徵信市場潛在發展規模達萬億元,但目前仍存在市場不發達、服務體系不成熟等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消息顯示,今年我國將擴展10個失信聯合懲戒領域,實現守信聯合激勵的新突破。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徵信市場開放問題,會議稱,今年要更好發揮社會徵信機構作用,大力發展徵信市場,鼓勵包括民間資本在內的各類資本進入徵信業,強化信用資訊服務與産品的應用。

  必須確保信用報告本身的信用度

  此前,包括芝麻信用、騰訊徵信在內,國內首批8家個人徵信第三方機構獲得開業牌照。與此同時,多家企業正摩拳擦掌,爭領第二批“準生證”。

  據悉,網際網路大數據催生了一批社會徵信機構。與此同時,網際網路徵信數據的準確性和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受到質疑,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當前資訊濫用現象較為嚴重,實際操作中不經授權採集資訊、強制授權採用資訊、一次授權終身使用資訊等屢見不鮮,而關於數據保護的立法較為滯後。

  自從去年初央行印發通知,啟動個人徵信業務準備工作以來,這片藍海産業熱浪蒸騰。我國的個人徵信業,屬於起步階段。對第三方徵信機構而言,個人徵信市場是一片藍海,潛在市場規模達上千億元,引得眾多企業競相殺入。

  此前,醞釀十年之久的首部徵信業法規——《徵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標誌著中國徵信業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軌道。該條例的一大亮點即是在制定過程始終注重加強對個人信用資訊主體權益的保護。條例明確規定,“採集個人資訊應當經資訊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資訊除外”。徵信管理參照國際慣例,銀行對用戶信用有了一個較為明確的時間界限,個人不良資訊將保存5年。用戶對“負面資訊”的保留期做到了心裏有數。不過,既然“負面資訊”保留期如此重要,那就有必要防止出現負面效應。也就是説,信用報告既然要大面積推廣使用,就必須要有一個前提,這就是必須確保信用報告本身的信用度。

  信用報告不能徵信機構一方説了算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一種信用經濟。近年來,不乏呼籲建立一種徵信管理制度,以此來提升公民誠信水準的聲音。或許過去沒有徵信制度時,人們一直迫切地希望能借鑒國外經驗儘快予以建立。然而,當真的徵信制度出臺後,人們卻又有一種擔憂,這種徵信記錄會不會由單方面所把持,也就是説,信用報告不能由徵信機構一家説了算。

  譬如,近來有報道説,個人的電話繳費記錄將與銀行誠信系統掛鉤。還有消息稱,個人徵信系統將把醉駕者也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假如果真如此,徵信管理的記錄就有被利益集團濫用之虞。

  當銀行和客戶之間發生矛盾時,有時是客戶的責任,但有時也是銀行的責任。如果僅僅聽銀行一家之言的話,勢必會危及客戶的利益。現在姑且不論徵信管理設定的7年期限長短與否,但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在執行之初,可能難以得到大多客戶的認同。一些責任看似應由客戶承擔,但這其中銀行也有未盡之責,如未履行告知提醒的責任,如果為此給客戶的信用涂上污點,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説真的,無論是信用氾濫,還是信用失信,始作俑者都是銀行自身。當初,銀行急功近利濫發信用卡,加上銀行和客戶都缺乏一個明確的“信用”概念,結果造成銀行失信于用戶、用戶失信于銀行的惡性迴圈“怪圈”。或許銀行依靠其強勢地位,使自身的信用污點漸漸無從查詢,但是客戶的信用污點卻被牢牢地記錄在案了。

  要有處理徵信雙方糾紛的合理程式

  基於此,金融秩序和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如何“經營”好信用觀念和消費,銀行亟須擔責。因此,在這個徵信管理系統中,“銀行信用”也應該被平等地計入。如果説,在這一點上還有需要“暫緩”必要的話,那麼在雙方存在利益糾葛的情境下,理應確保徵信記錄不為某個強勢行業所利用,務必保證客戶的利益不被信用報告所誤傷。

  雖説,做好個人徵信業務是情勢所趨,推出網路金融資訊徵信平臺也是大勢所趨,但要讓銀行和客戶真正能夠成為新的金融秩序實踐者,就必須對以前不規範的作法有一個必要的補救方式。一個順理成章的建議是,做好個人徵信業務應該明確,如果給客戶記上信用污點的話,那麼銀行應該事先通知客戶,聽取其必要的解釋,以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假如雙方不能取得互信,那麼則應該尋求第三方介入。或許,惟有如此,銀行和徵信管理才能對用戶有一個信用。而銀行和客戶兩者的信用互動,勢必帶來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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