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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並非是酒店業集體漲價的誘因

  • 發佈時間:2016-04-24 22:5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一些國際知名連鎖酒店在5月1日後將上調酒店服務費比例,最終住宿成本會增加6%左右的額外支出,其給出的理由是根據“營改增”規定統一調整的。事實上,酒店服務收費的漲價與“營改增”試點,並形成因果聯繫,但卻給社會各界和廣大消費者帶來了“困惑”,並引發社會各層面對“營改增”質疑,對即將推行的“營改增”試點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營改增”並非是酒店業集體漲價的誘因。

  第一,“營改增”試點方案的頂層設計一直遵循“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酒店業作為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範圍,實際上是獲得較大“減稅紅利”的行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應當成為酒店服務收費漲價的理由。

  第二,從酒店企業給出的漲價理由來看,局部看是缺乏對“營改增”相關政策的了解,但從眾多酒店企業的行為方式看,確有借機哄抬物價之嫌,存在惡意轉嫁改革成本之意。應當為其自身的行為和戰略發展付出代價。

  第三,酒店業一方面享受國家政策的減稅紅利,另一方面又借機提高價格,並將兩者關聯起來,欺騙消費者,從中謀取暴利,這是極不明智的行為。作為品牌企業更應在市場競爭中,規範管理、提升服務水準、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市場佔有率,而不應當投機取巧,謀取不正當的“企業利益”,故意歪曲國家政策。

  酒店行業“營改增”政策不應被曲解。按照“營改增”改革方案,酒店行業屬於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對於大型酒店來説,往往均符合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6%的稅率計徵增值稅。營業稅制下,酒店行業按其收入全額,依5%稅率計徵營業稅。以月銷售額100萬元的酒店為例,計徵營業稅為100萬×5%=5萬元,而增值稅是依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徵收的,即增值稅銷項為100萬÷(1+6%)×6%=5.66萬元,一般納稅人的名義稅負只是提高了0.66個百分點。此外,通過進項稅可抵扣,還可以進一步降低稅負。一般説來,大型酒店外購的貨物、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等得到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所含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而且大型酒店企業進貨渠道比較規範,取得外購項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幾率會比較高,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要較原營業稅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事實上,從常規看,臨近五一小長假,酒店調整服務收費標準,本應當無可厚非,屬於企業自主經營行為,由供求關係決定市場定價。而實際情況是,部分酒店特別是知名境外酒店管理集團集體漲價,並且漲價的理由卻是因為“營改增”,而且漲價的標準都是統一的6%或者6.9%。這一現象的背後,帶有共同推動酒店服務收費上漲的不當競爭行為。從另一層面來看,這種串通漲價的理由歸結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所致,歸因于“營改增”試點政策所致,是一種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穩定發展大局的行為,必須堅決予以打擊。(中國經濟網 張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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