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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國宏觀稅負水準

  • 發佈時間:2015-11-17 10:19:3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今年第三季度國內生産總值(GDP)增速為6.9%,而且依然面臨增速回落的壓力。在此背景下,社會上認為我國宏觀稅負水準高,應該降低宏觀稅負,實施全面減稅的聲音不斷。那麼,我國宏觀稅負水準是否過高?我們又該如何正確認識宏觀稅負水準?

  我國實際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不高

  關於宏觀稅負問題,討論的文章其實很多,雖然存在分歧,但有一點是有共識的:按反映宏觀稅負水準的通行指標——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計算,我國實際宏觀稅負水準並不高,因為相關數據可以明證。

  根據財政部財政決算數據和統計局公佈的GDP最新修訂數據計算,我國2011-2014年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分別為:18.96%、18.92%、19.20%和18.74%。

  根據經合組織(OECD)2015年的最新統計,OECD34個成員國稅收收入佔GDP比重的平均水準,2011年為24.4,2012年為24.7,分別比我國高5.44和5.78個百分點。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稅科所陳琍研究員、李平副研究員對有可比數據的33個發達國家和25個發展中國家宏觀稅負水準的計算,33個發達國家稅收收入佔GDP比重的平均水準2011年為25.45%,2012年為25.76%,分別比我國高6.49、6.84個百分點;25個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準2011年為20.26%,2012年為20.41%,分別比我國高1.30、1.49個百分點。

  上述計算,稅收收入未包括社會保障稅。如果加上社會保障稅(中國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計算),結果也一樣:我國2011-2014年分別為24.40%、24.97%、25.26%和25.0%。有同比數據的2011、2012年,OECD34個成員國的平均水準為33.3%、33.7%,比我國高8.9和8.73個百分點;33個發達國家的平均水準為36.62%、36.93%,比我國高12.22、11.96個百分點;25個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準為26.43%、26.71%,比我國高2.03、1.74個百分點。

  可見,從總體看,無論是否包括社會保障稅,我國宏觀稅負水準都要比發達國家平均水準低5個百分點以上,也略低於發展中國家平均水準。

  我國政府收入負擔水準不低,但應辯證看待

  之所以有不少人認為我國宏觀稅負高,是因為他們認為我國除稅收收入以外,還有佔比不低的非稅收入,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政府實際支配的收入規模要大得多,從而得出中國宏觀稅負水準很高,已經達到甚至超過發達國家水準的結論。

  根據相關部門公佈的最新統計數據,我國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社保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在內的政府收入佔GDP的比重約37%左右(2012-2014年分別為36.84%、38.22%、37.15%)。確實,37%的政府收入水準已高於上述OECD34國、33個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平均水準。但是以這樣的數據比較而得出需要降低宏觀稅負的結論,明顯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以“社保基金收入”作為“社會保障稅(社保費)”收入計算口徑過寬。由於人社部公佈的社保基金數據,除養老保險以外,沒有“社保基金徵繳收入”數,只有“社保基金收入”數,因此多數文章在計算“社會保障稅(社保費)”收入時都直接以“社保基金收入”數計算(上述37%左右的數據也以此計算)。但是“社保基金收入”除徵收的各項社保費收入以外還包括財政對社保的撥繳收入和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後者顯然不屬於“社會保障稅”收入範疇。即便是“社保徵繳收入”,也有一部分是直接劃入個人賬戶,具有居民強制儲蓄性質,因而在性質上也不構成政府的可支配收入。2012-2014年,我國社保基金收入佔GDP的比重分別為6.14%、6.07%和6.26%。以2014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收入2.1萬億元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2.76萬億元的比例(76%)估算,社保費佔GDP的比重大體可以下調1.5個百分點;僅以個人繳納的計入個人賬戶的8%養老保險費率佔2015年下調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率以後的社會保險總費率(約為39.25%)的比例(≈20%)計算,納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可達4000多億元,約佔GDP的0.62%。因此,考慮這兩種因素,社保費收入佔GDP的比重至少會減少兩個百分點。

  二是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來全額計算政府的“宏觀稅負”不盡合理。從政府性基金的收支預算表可以看出,45項基金項目,有不少項目的基金收入實際是以成本補償的方式用於專項支出的,它並不構成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如土地出讓金收入主要用於“包括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以2014年為例,政府性基金收入5.4萬億元,佔GDP的比重為8.5%,其中土地出讓金收入佔4.04萬億元,約佔全部基金收入的80%。為此,2015年政府預算體系作了調整,將政府性基金中用於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主要用於人員和機構運轉等方面的11項基金轉列一般公共預算。這就是説,從性質上看其他基金項目不宜納入財政收入的範疇。由於未見預算調整的細目,因此難以確定可以納入財政收入範疇的基金規模,但從2015年1-10月公佈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可比增幅來看,實際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基金規模僅3000億左右,以此估算,全年具有財政收入性質的基金收入佔GDP比重不會超過1%。其實,僅剔除土地出讓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佔GDP的比重就會減少6.5個百分點以上。

  因此,經過上述兩個方面的調整,真正具有財政收入性質的政府收入佔GDP的比重將低於30%,而不是37%左右的水準。

  三是不能以我國的政府收入的大口徑與國際上的稅收收入(含社會保障稅)的小口徑進行比較,畢竟其他國家也存在非稅收入。

  四是宏觀稅負是否適當,不能單純看其比例的高低,更重要的是要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水準和品質。如果兩者相匹配,那麼宏觀稅負水準高一些也是合理的;如果不匹配,那麼,有可能需要降低宏觀稅負(減稅),但也有可能是需要提高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不是降低宏觀稅負。我們經常會看到人們對政府提供社會福利水準不足的指責,這從一個側面反映我國當前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水準不是過剩,而是不足。

  五是即使認為我國按大口徑計算的“宏觀稅負”偏高,需要下調,那也不應該減稅,而應該減費、減基金。

  經濟發展新常態需要穩定宏觀稅負、堅持結構性減稅的改革思路

  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結構需要轉型已是大家的共識。中國經濟增速下滑並繼續面臨下滑壓力,也是事實。雖然對經濟增速下滑的具體原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讀,但比較有共識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世界經濟整體發展乏力,外需持續不振。中國外貿出口增速從2011年的17.2%降至2014年的2.4%,2015年第三季度更是下降5.6%,不僅直接影響GDP的增速,而且間接影響投資的增速,因為外需不足使外向型的投資擴張難以為繼。二是主要依靠投資拉動的外延擴張型增長方式已達到瓶頸,表現為鋼鐵、水泥等眾多産業産能嚴重過剩,而支撐外延擴張的生産要素——土地、勞動力、能源、資源的供給約束和環境承載力已近飽和。從宏觀看,單純依靠刺激投資、消費來拉動經濟繼續外延擴張已難以為繼,此時如果盲目全面減稅以硬性刺激經濟,不良後果會更嚴重。當前經濟的根本出路就在於經濟轉型,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提升經濟發展品質。稅收政策也需要在穩定稅負的基礎上通過結構性減稅來引導、促進經濟的結構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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