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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宗案件獲罰 證監會強化資訊披露監管

  • 發佈時間:2016-04-23 09:07:2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2日在例行發佈會上通報,近日證監會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重大資産重組中惡意造假並虛假資訊披露案,1宗資訊披露違法及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股票案,1宗資訊披露違法、短線交易及操縱證券市場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針對當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易發多發、交織發生的態勢,鄧舸強調,證監會將始終堅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不斷加強對市場主體資訊披露的監管,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證券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凈化市場環境,保障資本市場長期健康規範發展。

  禱農業財務造假 部分責任人員被市場禁入

  1宗重大資産重組中惡意造假並虛假資訊披露案中,廣西康華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華農業)、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步森股份)在重大資産重組過程中,披露的重組方康華農業的主要財務數據存在惡意造假和虛假記載,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各期財務報告虛增資産均在2億元以上,最高達5億元,佔各期總資産比例近50%或以上;2011年至2013年各期財務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均在1.4億元以上,最高達2.3億元,各期財務報告虛增營業收入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比例均在35%以上。

  鄧舸指出,康華農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4條規定。步森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組辦法》第4條及《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康華農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對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到30萬元罰款,對其中1名責任人員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名責任人員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責令步森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9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並處以3萬元到5萬元罰款。

  中航投資違規減持 總經理遭警告處分

  1宗資訊披露違法及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股票案中,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航投資)、金城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城集團)作為一致行動人持有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航黑豹)已發行股份的15.97%。作為中航黑豹股東,金城集團、中航投資分別於2015年6月5日至6月24日、2015年6月16日至6月29日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中航黑豹”,累計減持股份佔已發行股份的比例達到5.869%。其中,中航投資減持“中航黑豹”達到5%後未及時披露,並繼續通過二級市場減持,違法減持金額約7000萬元。

  中航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及第86條第2款規定,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中航投資總經理楊聖軍。鄧舸指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款、第204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中航投資改正,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對超比例減持情況進行報告和公告,並就超比例減持行為公開致歉;對中航投資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內減持行為,給予楊聖軍警告處分,並處罰款10萬元;給予中航投資警告處分,並處以220萬元罰款。

  1宗資訊披露違法、短線交易及操縱證券市場案中,投資者李寧(時為某房地産私營企業家)控制本人及他人賬戶交易“元力股份”,持股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未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作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同時又在6個交易日內通過盤中或尾市拉抬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鄧舸稱,李寧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第1款、第47條第1款、第77條第1款第4項規定,構成資訊披露違法、短線交易及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款、第195條、第203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李寧給予警告,沒收李寧違法所得約90.4萬元,並處以約311.2萬元罰款。

  券商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受罰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宋海龍係在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宋海龍利用本人名下及其配偶名下證券賬戶交易股票,總盈利約為2.3萬元。宋海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宋海龍沒收違法所得約2.3萬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合肥通用機械研究院(簡稱通機院)院長陳某東,是通機院籌劃收購安徽國通高新管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國通)這一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投資者楊劍波(時為安徽省某廳工作人員)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陳某東聯絡密切,使用4個賬戶于 2012年3月6日開始買入“ST國通”,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合計買入約42萬股,交易金額約400萬元,並於內幕資訊公開後全部賣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及第76條第1款規定,構成內幕交易,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楊劍波處以30萬元罰款。

  上海匯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匯通能源)董事長鄭某昌,是匯通能源籌劃收購上海駿夢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樂華圓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這一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唐政斌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鄭某昌聯絡頻繁,使用4個賬戶于 2014年4月14日開始買入“匯通能源”,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合計買入“匯通能源”約80萬股,交易金額約759萬元,並於內幕資訊公開後全部賣出,交易盈利約63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及第76條第1款規定,構成內幕交易,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唐政斌違法所得約63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罰款,罰沒款共計約126萬元。(記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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