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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為何如此驚恐“70年産權大限”

  • 發佈時間:2016-04-22 16:31:06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不僅引起了整個社會的爭議,而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嚴重恐慌。因為,本來該事件的出現,可以讓整個社會來討論,來厘清問題的根源,並找出化解的辦法。但是,那種恐嚇國人的文章則是把問題的核心指向了住房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中國居民的財産和心靈如何安放?即70年産權大限之後,每一個國人所持有住房的財産將被掠奪,或再被政府剝奪一次,或收回住房的土地使用權,除非交費。試想這樣的恐嚇豈能不引起不明真相國人的恐慌?

  對此其中有幾個問題需要厘清,一是目前居民購買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權有多少是70年産權的,有多少又是低於70年産權的?二是居民購買的住房土地使用權為何會低於70年産權,其合法性如何?三是居民購買的住房土地使用權低於70年産權的是地方政府的土政策,這是不是一種非法作為?四是這種居民購買的住房土地使用權低於70年産權的,當時的土地出讓是通過什麼方式進行的?其土地出讓金又如何收取?其費用與70年産權的土地出讓金有多少差別?等等。只要把這些問題弄清楚了,就能夠知道當前溫州這個事件與國人所持有的住房7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如何處置關係如何。

  首先,實際上當前中國居民購買的商品住房,按照國務院1990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也就是説,即使從這個法律文件開始,中國居民所購買的住房土地使用權絕大多數都70年産權(佔比肯定高於99%以上),而不是低於70年産權。所以國人對自己所持有的住房根本上就不用被那種混淆是非的言論所恐嚇。因為,低於70年産權不是居住用地的使用權。比如,綜合用地使用權是50年的産權。而且購買這一種住房時,不僅土地出讓金的價格較低,而且住房的價格比一般的居民住宅的價格要低。但該類商居兩用的住房到期時間也應該是2040年,而不是現在。至於低於70年産權土地使用權的,到期之後如何處理,本來就與居民住宅沒有多少關係,國人根本上就不用因此而恐慌。

  其次,目前為何會出現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呢?如果這是個事實,那麼該發生的時間是1996年,即發生在國務院1990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之後。也就是説,即使溫州等地出現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問題,但是這種事件本身就是違法的。把一個違法事件與合法住房70年的土地使用權混淆在一起,這肯定是有人或是刻意炒作,或是別有用心,希望以此來煽動社會的不安。

  還有,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不僅是非法的,還得問當時這些土地是如何出讓,土地出讓金收取多少?如果70年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收取的費用100萬元,而該20年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收取費用只是10萬元或象徵性收費,那麼即使現在重新認可這種非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否續費或續費多少?那是地方政府處理的問題。至於地方政府如何處理,則根本不值得與70年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處理類比。因為,兩者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把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住房土地使用權攪和在一起,除了恐嚇國人、製造恐慌,還能做什麼?

  再次,目前溫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處理問題之所以會引起國人恐慌,之所以能夠被人所煽動,最大的問題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國人對中國的法治不是太有信心。總是認為政府隨時都制定侵害民眾權利的法律。二是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的問題,沒有給出一個具體可操作的細則。比如“自動續期”該如何續,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如果這樣,70年之後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將會出現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有可能不能辦理相關續期手續的情況。甚至,物權法也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因此,雖然這種擔心是杞人憂天,但也情有可原。所以,政府立法部門需要出來澄清與説明,釋然國人心中的困惑,減少國人對這個問題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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