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縮水”令人憂
- 發佈時間:2016-04-21 10:29:4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並非孤例,深圳、青島、重慶等地均出現類似情況。專家認為,讓住戶"補差價"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需儘早出臺關於土地出讓續期的實施細則
近日,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記者調查發現,溫州並非孤例,全國有多地出現類似現象。
國家規定的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為何部分地區出現20年、30年就到期的現象?無論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未來到期之後怎麼辦?有關部門該如何緩解公眾對於房産續期的焦慮?
記者日前通過對相關部門採訪獲悉,從城市到鄉村,從城市建設到土地管理,各部門參與、集中全民智慧形成的物權法,本身就是為保障包括不動産權利在內的物權而産生的,也將在物權保護的進程中不斷完善。“房權地權不一致”問題,城市與農村都有。住房所有權與其土地使用權,就像農房所有權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一樣,都將在堅持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不斷明晰。
“縮水”情況並不少見
近日,有媒體報道,溫州出現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又要花幾十萬元“延期”的新聞。溫州市國土局表示,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資訊的誤讀。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不能辦理相關續期手續。
溫州市國土局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那麼,全國到底有多少地方正面臨與溫州類似的情況?
國務院1990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娜説,目前,絕大部分地區住宅小區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但一些地方因為各種原因,確實存在低於70年的情況。
記者調查發現,房屋土地實際使用年限低於相應土地最高年限標準的現象,溫州並非個案。目前,深圳、青島、重慶等地均出現類似土地使用年限不一的情況。
事實上,本世紀初,深圳市內國際商業大廈等多棟樓宇的部分物業土地使用權,已經達到20年期限,成為國內首批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的案例。深圳市後來出臺方案,明確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的房地産,可以通過補交地價或支付土地租金方式延長土地使用年限。其中,補交地價額度為一次性支付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
青島市部分區域一些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也只有20年或30年。公開資料顯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自上世紀80年代成立以來,出讓20年、30年使用年限的住宅用地共計41宗,總用地面積667.5畝,其中部分小區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
重慶市民張先生告訴記者,在其他城市購置商品住宅,土地證上使用年限都是70年,但在重慶購買的房屋土地證上,使用年限都只有50年,“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據當地業內人士介紹,重慶市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不少為綜合用地,因此從1994年起,在土地出讓簽訂合同中,包括居住在內的綜合用地使用年限均為50年。
全國範圍內,此類房屋物業土地使用權年限不一的情況到底有多少?據有關部門介紹,土地出讓大都是各地自行組織實施,具有一定靈活性,因此全國到底有多少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低於70年,目前沒有詳細數據,不過這種情況在全國並不少見。
地方政府開發商都有原因
在不少公眾的印象中,購置房屋的“産權”多數都是70年,怎麼會年限“縮水”呢?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眾首先要明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同。房屋所有權即房産權,是私有財産權的一種,受憲法和物權法保護,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目前規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我國的絕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離到期還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現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類:
——在政策範圍內調整。溫州市國土局稱,上世紀90年代,在土地出讓政策開始執行時,該市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給予辦理出讓手續。
地方國土部門稱,土地使用年限降低,可減少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房價,讓利給終端消費者。
——方便管理和處置。重慶市國土局在解釋為何土地使用權期限是50年時稱,因為重慶市多數房地産開發以商業與住宅混合類型為主,一個項目中若按商業、住宅最高出讓年限確定不同出讓年限,勢必會出現一棟建築中,商業、住宅出讓終止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帶來處置困難。
——先試先行地區歷史遺留問題。深圳、青島等地由於在國務院發佈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上先試先行,出現了部分遺留問題。
深圳市相關部門稱,深圳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于1982年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並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使用權陸續到期,集中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
廣東省房地産研究會會長黃遠華認為,除此之外,還有部分住宅用地因開發商囤地等原因導致使用年限“縮水”。土地使用時間是從土地出讓之時開始計算,正常的房産規劃、開發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時間,但有的地方存在開發商捂地、層層轉手等情況,一拖就是好多年;還有一些房地産項目規模較大,分多期建設,持續開發十多年,導致消費者購房時,土地使用年限“縮水”嚴重。
續期暫無細則可依
雖然對於大多數人來説,住宅的用地使用年限還有數十年,但人們普遍追問:房産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如何續期?
專家介紹,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説,在物權法之前,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曾規定,“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對於物權法而言,是舊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目前還是應該遵循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汪麗娜等認為,雖然物權法明確提出“自動續期”,但是由於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目前來説難以操作。“土地使用期限規定20年和70年,其出讓金是不一樣的。政府出讓20年土地使用權,續期如果不補交出讓金,政府的利益會受損,而且對其他已經繳納70年出讓金的業主也是不公平的。”
有專家指出,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同時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但也有部分學者持不同看法,認為“補差價”的做法沒太必要。因為無論怎麼補,這幾十年土地出讓的差價都很大。“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浙江大學房地産研究中心專家田傳浩表示。
那麼,對於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産又該如何續期?應有償還是無償?楊立新認為,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免費,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汪麗娜説,在我國,房屋是很多老百姓最大的財富。一些人拿出大部分的積蓄買房,房屋的增值不是因為房屋本身而是土地。從這個意義上來説,70年之後再交一大筆出讓金顯然不太合理,可以象徵性交一點。
汪麗娜、楊立新等認為,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物權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針對物權法規定並不詳盡的現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範的程式,儘早出臺關於土地出讓續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