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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土地年限到期事件發酵 官方:不會免費續期

  • 發佈時間:2016-04-21 07:37:07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4月20日上午,國土資源部的官方微網志發佈資訊稱“4月20日,國土資源部、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組成聯合調研組赴浙江省溫州市調研指導住宅土地使用權20年到期的延長問題。”

  20日下午5點,溫州市國土局辦公室主任蔣劍鑫告訴《財經》記者,調研組今日並未到達溫州,同時表示對於調研組到達溫州的準確日期並不清楚。而20日全天,溫州市國土局相關人員均在參加會議,商討後續政策將如何制定。

  溫州市國土局副局長程建春對《財經》記者表示,目前後續政策正在制定過程中,具體資訊不方便對外透露,但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目前溫州市房價、土地價格、居民每人平均收入、20年前的土地價格等因素。而對於深圳的案例對此是否具有借鑒意義的問題,程建春表示:“各地有各地的情況,溫州與深圳並不一樣。”

  1994年深圳出臺文件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1995年9月15日對該文件進行了修改,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月19日晚,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發文稱: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決定,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款。

  而自溫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事件迅速發酵以來,多名學者認為《物權法》第149條第一款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自動續期”即無條件續期,不需要補交費用。

  但對此意見,溫州市國土局的相關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可能”,並聲稱“此舉會造成國有資産的流失”。

  多名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業主表示,能夠接受續交土地出讓金,但不能太高,其中一位業主表示:“如果按照此前鹿城區國土分局下屬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需要繳納接近目前房價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我絕對不會交。”這名業主直言,希望仍能按照20年前的標準繳納。

  對於業主的訴求,溫州市國土局的工作人員指出,20年間溫州的土地及樓市價格飆漲,如過仍按照20年前的標準繳納,對繳納70年土地出讓金的業主不公平,間接否定了這種可能性。

  同樣,溫州市鹿城區國土分局局長徐長波也告訴《財經》記者:“1997和1998年,溫州市的房價每平方米不足3000元,而現在新房的價格為每平方米3萬元,土地出讓金也應該按照一定的比例浮動。”

  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該怎麼辦?“自動續期”意味著什麼?這些問題不但引發公眾關注,也引起了法學界的討論。

  4月20日上午,包括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應松年,參與《物權法》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紅、原副主任扈紀華在內的20余位法學專家,就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續期的法律問題進行討論,討論的焦點聚集在《物權法》的遺留問題,即“自動續期”如何理解,公眾財産權、基本民事權利如何保障等問題。

  根據《立法法》規定,沒有法律、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等依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教授劉保玉據此認為,地方政府要求居民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行為會減損公民的權利,增加自然人的義務,這一規範應該由更上位的法律法規完成,而不是由地方規章來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表示:“關於《物權法》所涉及的‘自動續期’是個重大問題,在全國範圍內出臺統一的法律解釋已經是迫在眉睫了,這個問題不能由地方政府來解釋。”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熊丙萬認為,無論是從《物權法》的立法討論的歷史記錄上看,還是從社會各界的基本反響來看,“‘溫州的政策動議’都與‘自動續期’的立法原意相去甚遠”。他指出,《物權法》明確區分了“非住宅性建設用地”和“住宅性建設用地的續期”,前者是需要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來執行,而後者是“自動的”,無需申請和批准程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紀華親歷了《物權法》的制定,在她看來,土地使用權期滿後補交費用與否的問題,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如果要求續交土地出讓金,在《物權法》“自動續期”的前提下,此行為有畫蛇添足之嫌。

  扈紀華指出,使老百姓能夠安居樂業是《物權法》制定的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其目的是保障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權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溫州土地使用權到期要求續交土地出讓金的事情發生後,我非常吃驚,此種行為與我們當初的立法宗旨並不一致,這不是我們的意願。”扈紀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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