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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十二條”為民營企業護航

  • 發佈時間:2016-04-21 10:29:4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制定出臺。

  這是繼《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鄂檢十條")出臺後,湖北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又一重要舉措和具體行動。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實施意見》從十二個方面助力湖北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強化平等保護理念,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司法保護。湖北各級法院要把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作為法院工作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抓手,充分認識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公有制經濟共同構成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以及其在支撐增長、促進創新、擴大就業、增加稅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堅持公有制經濟主體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平等、法律服務平等,積極適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激發其創新發展的活力。

  依法懲處侵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産權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加大對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夥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等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治盜竊、搶劫、聚眾哄搶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産的犯罪,依法懲治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內部人員實施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犯罪,維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財産權益。依法懲治針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所有者、經營者及其家屬實施的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切實增強其人身安全感。

  依法懲處侵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生産經營秩序的犯罪。對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損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商業信譽或産品聲譽等犯罪予以嚴懲,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加大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力度,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自主創新的積極性;依法懲處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項目審批、貸款發放、資金撥付、招標投標等過程中發生的職務犯罪,為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確保無罪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不受刑事追究。要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犯罪與行政違法、犯罪與民商事糾紛的界限。要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在生産、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性行為,依法審慎對待,只要不違反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定罪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

  妥善審理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權屬糾紛案件。理順産權關係,既依法保護公有制經濟,有效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當損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正當權利。對於産權有爭議的挂靠企業確權糾紛,要在認真查明投資事實的基礎上明確所有權,防止非法侵佔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財産。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審理企業改制糾紛案件,準確界定産權關係,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

  妥善審理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同糾紛案件。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則,正確認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違約行為。依法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支援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多渠道融資。妥善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支援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依法管理。妥善審理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境外投資案件,保障非公有制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擴大對外投資。

  妥善審理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破産清算案件。依法受理企業破産案件和強制清算案件,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實現優勝劣汰。發揮破産重整程式的特殊功能,幫助非公有制企業壓縮和合併過剩産能,推動企業業務流程再造和技術升級改造,優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産要素配置,幫助和支援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的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各類企業的兼併重組,通過生産要素的優化組合,實現經濟效益的整體提升,通過統一法律適用規則,優化非公有制經濟投資環境。

  妥善審理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智慧財産權案件。要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通過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實現産業升級,提升核心競爭力。及時受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

  妥善審理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行政糾紛案件。要正確處理好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要堅持"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對行政權力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認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依法審理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市場準入相關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案件,以及涉及稅收、工商管理、品質監督、物價、海關監管、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案件,制止和糾正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嚴格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防止因執行錯誤損害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規範經營。

  嚴格辦案程式,切實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訴訟權利。在刑事審判中,對於確已涉嫌犯罪的,要根據所涉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等具體案件情況,依法慎重適用強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在民事商事審判中,嚴格把握財産保全、證據保全的適用條件,正確運用保全措施,儘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影響,維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經營穩定。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擔保方式,對於債權關係明晰但提供保全擔保有困難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在最大程度降低保全風險的情況下,確保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財産保全得以實現。

  加強執行工作,提高執行效率,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要高度重視解決執行難問題,及時實現為生效裁判所確認的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在以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相對較低的客觀實際,對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産業政策調整所引起的暫時性困難無法及時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債轉股、分期執行、執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查封、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生産經營和職工就業的負面影響。

  完善審判工作機制,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積極為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提供司法服務。要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訴權,按照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要求,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受理的案件及時立案,並儘快做出裁判。依法適用督促程式,擴展適用簡易程式的範圍,落實便利訴訟原則。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建立適合於非公有制經濟特點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構建訴調對接工作平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加強調查研究,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遇到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及時向工商聯、行業協會、有關政府部門和企業提出司法建議。加強與工商聯、行業協會等機構的協調聯動,共同搭建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法律保障平臺。

  湖北省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紛紛表示,湖北省委、高檢、高院迅速出臺相應措施確保非公有經濟健康發展,深受鼓舞,如沐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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