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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募”考驗監管協調性

  • 發佈時間:2016-04-20 08:27:3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市公安局近日披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詐騙犯罪,國太控股、中晉股權投資基金公司、上海中晉一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等“中晉係”關聯公司被查處。“中晉係”以及類似非法私募平臺的存在,對我國的私募基金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

  我國的私募基金行業還不夠成熟,與美國做比較,美國的私募基金行業資金規模巨大,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2600多家,行業集中度高,而我國已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數量是美國的近5倍。美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大型機構投資者和富豪階層的個人投資者,而我國的投資者機構呈現散戶化的特點。可見,我國出現的“全民私募”並不是正常現象,在規範行業的同時,也應該鼓勵推動行業向專業化發展。

  中晉係和類似機構作為私募基金形式的理財平臺,在合格投資人門檻和私下募集兩個方面鑽了監管機構的空子。

  首先,根據2014年8月份證監會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資人進行募集,例如該辦法第十二條界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根據“中晉金鑰匙三號”的募集公告,只要五萬元就可以成為“中晉合夥人”,合格投資人門檻已經形同虛設。

  其次,根據監管部門規定,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人群進行募集,不能公開宣傳和向不特定人群募集。為了貫徹這一精神,2016年2月中國基金業協會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中甚至規定私募基金只能向投資人公佈資訊,而不能進行公開資訊披露。但通過明星代言、電視節目冠名等方式,“中晉係”顯然已經完全實現了公開宣傳和公開募集。

  “中晉係”理財平臺主要以股權基金模式運轉,但目前政府對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缺乏有效監管。2015年12月1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就《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目前,該辦法尚未正式實施。

  在我國金融監管格局中,傳統金融仲介按照機構種類,被劃分為銀行係、證券基金係、保險係等,分別劃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機構監管,對於金融和類金融機構的監管,呈現出“常態垂直監管,風險屬地處置”的金融管理體制,根據2016年2月正式發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59號文)的規定,“對需要經過市場準入許可的行業領域,由準入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但發生風險時,卻由各級地方政府的打擊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處置,主要是由各地金融辦和公安司法部門具體負責,這必然在風險的管控上,存在著責任的割裂性和監管的不協調性,不利於將非法金融活動遏制在萌芽狀態。

  “非法私募”的出現只是一個側面。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各方需要有所有措施,用綜合藥方加以防範和化解。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力度,完善民間融資制度,合理引導和規範民間金融發展。(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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