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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貪污受賄定罪量刑標準

  • 發佈時間:2016-04-19 05:44:5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4月18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共20條,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

  據介紹,新發佈的司法解釋通篇“嚴”字當頭,突出依法從嚴,同時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確保不同犯罪的罪刑關係協調一致。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確定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即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規定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此外,司法解釋對刑法規定的財物作出適度擴張解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財産性利益,並進一步明確財産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和需要支付貨幣才能獲得的其他利益兩種。前者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後者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司法解釋還對受賄犯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明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以及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等情形,都屬於“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表現形式。司法解釋強調,追繳贓款贓物不設時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隨時發現將隨時追繳。

  該司法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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