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産權改革須邁過“三道坎”
- 發佈時間:2016-04-19 02:30:57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採訪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如何界定?”“股權改革要不要設置集體股?”“農村集體産權改革需要完善哪些配套政策?”……在2016年全國農牧漁業大縣局長輪訓第三期培訓班上,許多來自基層的局長就上述議題展開熱烈討論。
集體成員身份如何認定?
——百姓説了算,政府來把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涉及每個農民的切身利益,是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也是改革試點的一項基礎性工作。2014年,農業部等3部門發文確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的原則: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程式規範、群眾認可。在各改革試點的具體實踐中,政府放權、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成為共識。
“有一對農村夫婦,丈夫進城當了幹部,妻子跟著進城做家庭主婦,現在妻子快60歲了,也沒有生活保障。”來自上海浦東新區的戴麗潔説道,“如果按照戶籍、土地承包權資格、居住地這些條件來界定,她沒有資格進來。但是老百姓舉手同意,而且是全票通過。”
據了解,目前,各試點地區在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大多會綜合考慮戶籍、土地承包權資格、居住地等多方面因素。但各地情況複雜,特殊群體更是成員身份界定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在外嫁女、入贅男的認定問題上,各地差異很大。例如,來自貴州省遵義市的紀勇介紹,該地規定,外嫁女、入贅男必須要在婆家或娘家一邊有土地,但在娘家有的就不能在婆家有。而來自天津市寶坻區的喬俊臣説:“我們那兒的閨女,出嫁的鞭炮聲一響,在村裏的地就沒了。”
不過,單純依靠老百姓的舉手表決,可能會侵犯少數群眾權益,甚至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對此,河南省濟源市農經站站長段德龍建議:“涉及成員身份界定,政府一定要把好關。”農業部相關負責人認可該觀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界定不僅應當堅持群眾認可的原則,政府還要切實履行責任,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
股權怎麼設置,如何管理?
——集體股設置、股權管理方式尚存爭議
如何確保農村集體資産産權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明晰農民的財産權並實現增收,關鍵在於股權的設置和管理是否科學有效。
“要不要設置集體股”成為大縣局長們熱議的話題之一。福建省晉江市農業局局長李友加認為:“設置集體股既能體現資産集體所有性質,又能為村集體公共事業建設提供資金保障,應該設置集體股。”而湖南省武陵區農經局局長夏軍持不同意見:“設置集體股,容易造成産權的二次模糊,産生新的矛盾,村集體所需經費也可以通過提取公益金的方式解決,不一定非要設置集體股。”
對此,有關專家認為,要不要設置集體股,以及集體股佔總股份的比例是多少,需要各地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由集體全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如果沒有設置集體股,則有必要在股金分紅前提取公益金,以保證村集體公益性建設開支。
股權設置目的在於為村集體成員收益分配提供依據。那麼,股權設置完成之後,如何對股權進行管理?一般來説,關於股權管理,有兩種模式:一是隨人口變動而調整股權的動態管理模式;二是不隨人口變動調整股權的靜態管理模式,即“生不增,死不減,入不增,出不減”的股權固化管理模式。
至於採取哪種股權管理模式,有局長認為,堅持實行靜態管理模式,因為頻繁調整股權會造成對原有成員股權份額的稀釋,並容易産生新的利益衝突。而有的局長則認為,股權應當隨成員變動,定期調整。還有的局長建議採用“動靜結合”的股權管理模式,這一辦法既保持了成員股權穩定,又維護了新增成員的權益。
配套政策如何跟進?
——既要地方探索,更需頂層設計
近年來,中央對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基層農經系統幹部在實際工作中仍然發現了不少問題。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在配套政策跟進上存在諸多問題,仍需加強頂層設計,形成上下聯動。
“當地推動農民股份合作時,出臺了一系列成員身份認定的改革試行辦法和方案,但在中央層面仍缺少可供參考的規範性、指導性文件,開展工作時往往缺乏政策依據。”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農業局副局長反映。
“要真正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亟須配套政策支撐,特別是應該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浙江省溫州市農業局局長謝小榮説,“國家應建立和完善與承包經營權抵押相配套的農村金融體系,重點解決目前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貸款難’問題。”
我國農村集體資産情況各異,東部地區集體資産較為豐厚,而在中西部地區,一些農村集體資産則較為薄弱,甚至出現空殼村、負債村。因此,産權制度改革需要因地制宜,不能簡單“一刀切”。
“按照依法、有償、自願的原則進行産權制度改革,先進行清資核産,逐步開展成員資格認定等工作。”農業部經管司司長張紅宇表示,中央也將重點關注這項改革,對一些實踐層面的共性問題及時作出回應。
(採訪組成員:高飛趙宇恒孟德才吳葉琪陳藝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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