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破冰”艱難
- 發佈時間:2016-04-19 01:30:42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二看臺
2015年是新《環保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被稱為環境公益訴訟元年。中華環保聯合會日前發佈了《2015年環境權益維護實踐情況及2016年重點工作》報告。對新《環保法》修訂時,討論最為激烈的就是環境公益訴訟。
中華環保聯合會副秘書長謝玉紅説,環境公益訴訟實踐工作的開展較2013、2014年順暢,2016年將由量的探索轉向質的深化。
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
僅14個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
根據報告編寫組能夠蒐集到的資料,2015年,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內的九家社會組織提起,或加入成為共同原告參與了37起個案,其中有6起在2015年審結。由於行政公益訴訟缺乏程式法的明確授權,根據蒐集的資料顯示,上述案件均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而中華環保聯合會在2015年,共開展環境公益訴訟10起,其中新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8起;監督調查環境污染案件11起,為環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3起。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中,只有十四個省、直轄市受理了環境公益訴訟個案。其中有江蘇、貴州、山東、福建、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從2015年7月開始在試點地區探索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據《方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的地區包括北京、內蒙古、吉林、甘肅等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據不完全統計,檢察機關在2015年共提起七起環境公益訴訟,其中兩起已判決結案。檢察機關提起的七起公益訴訟中有五起是行政公益訴訟,兩起是民事公益訴訟。
1000多個社會組織有起訴資格
僅9家成為原告
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説,經過了近十年的艱難探索和推動,2015年,在立法層面已經基本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從目前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來看,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分為社會組織、檢察機關兩大類。
據有關統計,目前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環境保護相關社會組織有6000多個,其中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有36個,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有300多個,在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有700多個。據此,全國應該有1000余個社會組織具備法律和相關解釋規定的起訴資格。
然而,2015年僅有9家社會組織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在這9家環保組織裏,除了中華環保聯合會和自然之友、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在新環保法實施之前提起過環境公益訴訟外,另外6家是首次擔當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
據自然之友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各地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公益活動的民間環保組織中,有意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組織很少,而福建綠家園、大連環保志願者協會、湘潭環保協會、莆田綠萌濱海濕地研究中心、綠色浙江等是這裡面首批勇於實踐的環保組織。
一些社會組織不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資格,可以多種方式支援原告提起公益訴訟。如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CLAPV)作為數起自然之友等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個案支援起訴單位,通過為原告提供代理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等形式支援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等。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亟需在全國實施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明德説, 2015年環境公益訴訟的個案數量相較新環保法之前大幅上升,但是相較我國嚴重的環境現狀,這個數量還太少;擔當原告的社會組織仍是個位數;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費用的使用管理及監督機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創新;一些省市地區尚沒有環境公益訴訟個案立案。
他表示,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一步步在實踐中摸索經驗、鼓勵創新,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更需要與其他環境制度協同共同推動環境法治的實現。
曹明德認為,一些個案未被立案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各地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新環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理解,有的做寬鬆式理解。在目前只有少數幾家環保社會組織有意願有能力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狀況下,對其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不宜做過多的限制性解釋。第二,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衝突比較明顯時,環境司法如何能夠保持獨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響是關鍵。第三,在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還不成熟,很多地方法院對社會組織了解有限,因此會十分謹慎地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查。事實上,在嚴重的環境現狀下,環保社會組織可以運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發揮更積極作用,對行政執法形成補充。
2015年,僅9家社會組織擔當原告,如此少的數量,除了法律對主體資格有較嚴格限制外,也説明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意願尚需提高,能力仍需培養。因此,曹明德建議,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儘量放開,鼓勵更多社會組織成為原告;加大對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金方面支援,包括設立專門環境公益訴訟基金,解決訴訟成本高等現實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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