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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取消滯納金要終結“合法暴利”

  • 發佈時間:2016-04-17 08:43:0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社論

  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標準,應是市場行為,本就不該由行政權力強行干預,銀行也無權沿用行政強制路數。

  據新京報報道,日前,央行發佈了《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決定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有兩點備受社會關注:一是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即透支利息最低可打7折。二是引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近年來,金融消費者在信用卡消費領域反映最強烈的問題,都集中在“滯納金”身上,用戶持卡消費後還款,哪怕只欠1元錢,都要按原消費金額收取滯納金。前幾天,媒體報道西安一小夥信用卡欠款399元未還、7年滾成3萬多元大雪球,就引發輿論熱議。不少人就將滯納金與高利貸比對,稱其為“合法暴利”。

  事實上,1999年央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確實有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但這收取額度不高。而今那些天價滯納金,依據其實是《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但具有處罰性質的滯納金收取,只有具備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才能進行,而銀行和客戶並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央行方面就表示:“滯納金”的概念帶有較強行政強制色彩,不適用於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

  而今《通知》中透支利率將實行上下限管理、引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等舉措,有利於解決全額罰息、天價滯納金等信用卡方面的霸王條款。從表面上看,這雖只是字面表述變化,但其折射的卻是銀行信用卡管理理念、行為方式的根本轉變,特別是從過去單方面強制到將來文明式契約化精神的轉變。

  這次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並規定滯納金要不要收、收多少,既可由銀行自己定,也可由銀行與金融者協商一起確定違約金,這能給金融消費更優的心理感受,更能體現銀行與用戶間平等的市場主體關係。像以往,銀行曾屢屢因此惹上官司,被用戶訴諸司法維權途徑,但後者往往難以勝訴,只能乖乖地接受銀行的“不平等條約”,以後該局面有望得以改變。

  而該舉措還是置於信用卡管理的系統變革框架下推進的:按信用卡新規,更長的免息期、更低的利率和滯納金取消等,有助打破信用卡市場發行僵化局勢,也有利於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與現有銀行卡發展及金融消費者需求的對接。如取消免息還款期、最低還款額限制,就能取消銀行對不同層次客戶缺乏差異服務的彈性空間的限制,也能更好地激發信用卡市場活力。

  本質上,信用卡新規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是種糾偏,更是種面向市場化態勢的放權: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標準,應是市場行為,本就不該由行政權力強行干預,銀行也無權沿用行政強制路數。而化解不正當的“合法暴利”之道,就在讓市場的回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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