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二手房, 不要輕易簽委託公證
- 發佈時間:2016-04-15 14:31:28 來源:羊城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M先生最近想整合資産、賣掉自己手頭上一套約50平方米的房子。到仲介地鋪放盤後,很快便有回應,仲介説買家願意出90多萬元買房,M先生同意了,到仲介地鋪裏簽訂買賣合同。
簽訂合同時,買家給了3萬元定金,説4月中旬簽公證時再付足餘款。仲介經紀對M先生説,買家是投資客,買房後先不過戶,讓M先生到時簽委託公證,讓仲介處理房子即可。M先生是文化人,對房子買賣不熟悉,仲介經紀叫簽名便簽名了,也不知什麼叫委託公證。
M先生回家後,拿出合約上網一查,才發現委託公證是件大事,意味著買家可以不過戶,拿著M先生的房産證買賣、貸款、抵押,出了事就找M先生。
M先生嚇了一跳,想退縮,但看合同條款,如果反悔不賣房就要賠償房款的10%、即9萬多元,還有仲介費。眼看馬上就要去簽委託公證,不簽就違約,M先生進退兩難,不知道該怎麼辦。
專家解讀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瑞蓮表示,M先生稀裏糊塗簽訂合同,如果拒絕交易要承擔違約責任,現在只能在委託公證書上補救。在辦理委託公證書時,內容一定要把好關。
首先,不能簽訂全權委託書,授權內容只能辦理過戶及交易涉及的相關手續,例如網簽、繳稅等,即是交易部分的全權委託書。
其次,不能出現辦理貸款、抵押、出租等內容。
第三,要設定好委託時間,例如本委託書有效時間為半年。
第四,買家拖著不過戶,對M先生會造成很多影響,特別現在廣州是限購城市,M先生會變得沒有名額購買房子,還會涉及戶口遷移等問題。
陳瑞蓮提醒,趁現在還沒有簽訂公證委託書,M先生還可以對公證書的內容進行限定和把關,否則風險太大。在買賣合同上一般只提到辦理全權委託,沒有註明公證書的內容,所以消費者一定要多加注意,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文/圖 張秀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