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類疫苗由省級疾控集中採購
- 發佈時間:2016-04-15 05:37:55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14日介紹,兩部委正在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建立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的長效機制。
建立疫苗追溯制度
根據要求,我國將嚴格疫苗流通管理,將自願接種的第二類疫苗比照國家免疫規劃用的第一類疫苗,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採購,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堅決制止通過借用資質和票據進行非法經營的“挂靠走票”等行為。
兩部委表示,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集中採購,由縣級疾控機構向疫苗生産企業採購後供應給轄區內接種單位,接種單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産企業購買第二類疫苗。生産企業直接向縣級疾控機構配送第二類疫苗,或者委託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企業配送,減少流通環節。
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建立疫苗從生産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強化儲存、運輸冷鏈要求,增設疾控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環節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的義務。
兩部委明確,將加快建立全國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疫苗生産企業、疫苗進口單位、配送企業、縣級疾控機構和接種單位要依法建立真實完整的銷售、購進、儲存、分發、供應記錄,並做到票證一致、票貨一致、票款一致。
不得網上銷售疫苗
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加大處罰及問責力度,對非法購銷、未按規定儲運疫苗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增設對責任人員的禁業處罰,並嚴格屬地監管職責,增加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的規定。
兩部委明確,未取得資質的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疫苗買賣、儲存、運輸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郵售、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銷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贈送疫苗。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銷售疫苗。
將建立異常反應保險機制
兩部委表示,我國將規範接種單位設置和人員資質,在農村地區實行以鄉鎮為單位的集中接種模式,村醫不得開展第二類疫苗接種業務。同時,規範預防接種設施條件、疫苗和冷鏈管理、監測和不良反應處理、預防接種告知和宣傳行為以及預防接種記錄和報告。
我國還將建立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在建立起相關機制之前,各地應仍按現行規定開展補償工作。
下一步,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履職,加強部門間政策協調和資訊溝通,提高疫苗全過程、各環節監管能力,建立完善規範透明、公平有序、監督到位、處罰嚴明的疫苗流通機制和依法、科學、有序、規範的預防接種管理制度,確保接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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