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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取走亡父撫恤金 母親依法訴訟獲支援

  • 發佈時間:2015-11-11 16: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1日訊(記者李萬祥)家住河南舞陽縣的趙某丈夫因病過世,家裏忽遭厄運,家人本應共同攜手面對痛苦,相互扶持。豈料,兒子胡某取走亡父撫恤金,年邁母親趙某被迫依法訴訟獲法院支援。這是最高法11日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

  原告趙某與被告胡某係母子關係,原告共有五子二女,均已成家。原告的丈夫生前在某鎮信用社工作,生前和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丈夫于2014年9月12日去世。去世後,其所在單位發放一次性撫恤金47000元,該款由胡某領走。胡某稱該款領出後已交給原告,對此原告不予認可。雙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該筆撫恤金47000元。

  庭審中,被告提供了原告的另外兩個兒子的證言,證言稱被告于當年的春節正月十五,將該筆款給了原告;對此原告不予認可,稱因為當時是春節期間,原告在女兒家過年,根本沒有見過被告,同時原告稱兩個兒子平時對自己不好,其證言不能採信,對於被告稱給原告治病花費17000元,原告亦不認可。

  法院認為,撫恤金是死者單位對死者親屬的生活補助和精神安慰。本案中,原告有五子二女,均已成家,原告在丈夫去世前,和丈夫共同生活,主要依靠丈夫生前供養,原告丈夫去世後,原告子女均未對原告實際贍養,原告現年已近八十歲,仍一人生活,並失去了經濟來源。考慮到原告係丈夫生前唯一供養的人,且已喪失勞動能力,丈夫的撫恤金是唯一作為對原告的安慰和生活的經濟來源的實際情況,該撫恤金應歸原告所有。

  據悉,原告丈夫單位發放撫恤金47000元,該款由被告領出,對此雙方均無異議。被告稱該款已交給原告,並提供了證人證言,對此原告不予認可,原告稱該款已交給原告證據不足,其辯解理由法院不予採信。另被告辯稱給原告治病花去17000元,要求原告支付,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沒有提供證據,且該主張與本案也不是一個法律關係,其辯解理由也不予採信。此案在開庭前後,該院多次調解均未果,遂依法判決被告胡某返還原告趙某撫恤金47000元。

  法官提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撫恤金是死者死亡後,國家規定發給死者家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救濟方式,其不屬於遺産的範圍。按照撫恤金的性質,以主要照顧、優撫、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扶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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