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支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 發佈時間:2016-04-14 10:30:35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規〔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産能工作的決策部署,為更好發揮國土資源在嚴格控制新增産能、支援過剩産能企業退出、轉産和兼併重組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新增産能用地用礦
(一)進一步落實産能過剩行業項目目錄。根據禁止投資、用地的産能過剩行業項目目錄,及時修訂《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對目錄內的新建、改擴建項目,禁止供應土地。
(二)嚴把土地供應關口。繼續嚴把鋼鐵、煤炭等新增産能項目建設用地供應閘門,對新建項目、新增産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産能核增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對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産能項目,不得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查和辦理供地手續。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未辦理土地供應手續,且不再繼續建設的,可報經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原批准機關廢止原批文,相關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佔補平衡指標可在審批其他項目用地時使用。
(三)嚴格礦業權審批。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範圍審批,期間探礦權到期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由申請人作出説明後可予保留。嚴格審批煤炭採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産規模申請,未經項目核準(産能核增)機關批准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審批其採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産規模申請;國發〔2016〕7號文件之前已經項目核準(核增)機關批准的煤礦建設項目,需按一定比例與淘汰落後産能和化解産能過剩掛鉤,完成淘汰落後産能和化解過剩産能任務,並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告後,方可辦理其採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産規模受理審批手續。
(四)嚴格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圍繞去産能,全面強化對鋼鐵、煤炭企業的執法監管,加大對鋼鐵、煤炭企業違法用地、違法採煤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鋼鐵、煤炭企業未辦理用地審批、礦産資源開採登記手續擅自佔用土地、開採煤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及時立案查處,或掛牌督辦查處,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及時將違法用地、違法採煤的鋼鐵、煤炭企業提供給金融機構徵信系統,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共同推動違法問題查處整改到位。
二、支援盤活土地資産
(五)關於退出企業土地處置。産能過剩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退出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理,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經批准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六)關於兼併重組、轉産企業土地處置。兼併重組企業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兼併重組、轉産轉型企業的土地,涉及改變用途的,經批准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轉産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産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工業用地不涉及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兼併重組改制的國有企業,其使用的原生産經營性劃撥土地,可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兼併重組企業涉及的集體建設用地發生轉移的,相關企業可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期限,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企業兼併重組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七)關於停建項目土地處置。對未交付土地、未繳清地價款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商受讓人一致,報政府批准後,終止合同履行,退還已繳納的地價款,並給予受讓人合理補償,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已繳清地價款、領有土地權利證書,但未達到轉讓條件的,可與權利人協商一致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政府批准,可由權利人交政府協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也可轉為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其他産業項目進行開發,涉及改變用途的,經批准,按照新用途和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八)關於歷史遺留建成項目用地手續。對已建成過剩産能企業用地手續不全,允許各地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3〕3號)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後,先行完善用地手續,再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資産處置。
(九)關於違規在建項目用地手續。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等相關部門認定屬於確有必要建設且符合有關土地、城鄉規劃的,依法依規處理並履行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後,補辦用地手續或新供國有建設用地,實行租賃方式供應。認定不屬於確有必要建設的,應依法依規處理,不得補辦用地手續。
(十)關於産業轉移和産能置換中土地管理。經行業主管部門公告的相關過剩行業産能置換項目,在同一市、縣範圍內因環保搬遷、退城進園的,政府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經批准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並依據置換方案,按照與産能減量或等量生産對應的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向産能置換項目承接地傾斜;對於企業整合搬遷後廢棄的建設用地,可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復墾調整利用;支援已確定的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試點所在城區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三、實施礦産資源支援政策
(十一)優化礦産資源配置。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後資源儲量規模大於1億噸(焦煤資源儲量大於5000萬噸)的煤炭採礦權審批登記手續,一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積極為煤炭企業做好採礦權抵押服務。對退出企業按規定登出的礦業權,已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退還剩餘儲量對應已繳納價款。
(十二)統籌協調煤層氣煤炭開發。處理好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問題,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對煤炭規劃5年內開始建井開採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於煤炭開發的原則,採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範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並有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鼓勵煤炭、煤層氣企業對礦業權重疊區域採用兼併、重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開發進程。
本文件有效期5年。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