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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控機構集中採購 建立疫苗動態調整機制

  • 發佈時間:2016-04-13 20:2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馮會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北京4月13日消息(記者馮會玲)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4月13日表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精神,兩部委正在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修訂《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研究建立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的長效機制。

  一是改革完善第二類疫苗集中採購機制。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集中採購,由縣級疾控機構向疫苗生産企業採購後供應給轄區內接種單位。接種單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産企業購買第二類疫苗。疫苗生産企業直接向縣級疾控機構配送第二類疫苗,或者委託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企業配送,這將大大減少中間環節,有效解決第二類苗流通混亂的問題。

  二是加強疫苗冷鏈管理。疫苗儲存、運輸的全過程不得脫離冷鏈,並定時監測、記錄溫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組織制定疫苗生産、儲存、運輸的操作規範,加強冷鏈運輸過程的規範化管理。

  三是推進疫苗全程追溯體系建設。加快建立全國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疫苗生産企業、疫苗進口單位、配送企業、縣級疾控機構和接種單位要依法建立真實完整的銷售、購進、儲存、分發、供應記錄,並做到票證一致、票貨一致、票款一致。

  四是嚴格禁止非法疫苗銷售行為。未取得資質的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疫苗買賣、儲存、運輸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郵售、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銷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贈送疫苗。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銷售疫苗。

  五是加強接種單位規範化建設。規範接種單位設置和人員資質,在農村地區實行以鄉鎮為單位的集中接種模式,村醫不得開展第二類疫苗接種業務。同時,規範預防接種設施條件、疫苗和冷鏈管理、監測和不良反應處理、預防接種告知和宣傳行為、以及預防接種記錄和報告。

  六是完善並落實政策保障機制。根據《中央編辦、財政部、衛生計生委關於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機構編制標準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確保落實各級疾控機構人員編制。疾控機構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要全額列入預算,對於財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進行認真核實,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科學核定疾控機構績效工資總量,並實行動態調整。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配製度。科學核定縣級疾控機構第二類疫苗儲存運輸費和接種單位接種服務費標準。

  七是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傳染病防控需要和國家經濟發展水準,結合專家科學論證意見,逐步將安全有效、財政可負擔的第二類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

  八是建立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機制。鼓勵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提高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公平性和補償效率。在未建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保險機制之前,各地應仍按現行規定開展補償工作。

  兩部委新聞發言人表示,預防接種工作是防控傳染病最經濟、最有效的手段。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預防接種工作,先後頒布了《傳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實施了國家免疫規劃,健全了預防接種服務體系,通過持續開展預防接種工作,先後消滅了天花,實現了無脊髓灰質炎目標,白喉、百日咳、麻疹、B型肝炎等嚴重危害兒童健康的傳染病得到有效控制,建立起一道有效的免疫屏障,在我國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疫苗預防接種工作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不能有絲毫的疏忽和差錯。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履職,加強部門間政策協調和資訊溝通,提高疫苗全過程、各環節監管能力,建立完善規範透明、公平有序、監督到位、處罰嚴明的疫苗流通機制和依法、科學、有序、規範的預防接種管理制度,確保接種安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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