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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亂象非“原罪”所致 純屬管理滯後之果

  • 發佈時間:2016-04-13 07:23: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交通管理這個更大的層面上説,國家有關方面更應該制定一個電動自行車的通用國家標準。這個標準,對生産廠家、銷售店家、騎行人來説,具備強制性,對交通管理部門而言,則是一種執法依據。

  發生在深圳的“史上最嚴厲‘禁摩限電’整治行動”,在全國範圍內引起軒然大波,嚴重依賴電動自行車的快遞業,首當其衝引發關注。國家郵政局官網日前披露,該局已組織郵政科學研究規劃院等單位,完成國家強制性標準《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對外徵求意見中。

  這條消息甫一披露,就招致吐槽無數。批評者認為,國家郵政局不適合製定這個標準,“快遞三輪車最高車速不應大於15km/h”的規定更是奇葩得要命。對於第一個問題,國家郵政局給僅用於快遞業務的電動三輪車制定技術標準,我認為是可以的。而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跟絕大多數網民的意見一致,不超過每小時15公里的車速要求,簡直就是癡人説夢。不知道國家郵政局的官員們究竟是生活在木牛流馬的古代,還是生活在當今的遊樂園裏。

  早在1999年,有關方面就形成了一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但是這個文件只是一個行業標準,並非出自國家行政部門或立法機關的強制性規範,因此它其實只是廢紙一張,幾乎沒有生産廠家拿它當回事,我們在街面上也幾乎看不到正常行駛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電動車。

  由於近幾年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增速過快,再加上電動自行車的行駛速度也普遍超標,其對道路資源日益大幅度佔用及對機動車和行人所構成的交通事故隱患,越來越令城市管理者頭痛。深圳的“史上最嚴厲‘禁摩限電’整治行動”,就是在這一背景之下實施的。只是該行動太過雷霆萬鈞了,引起輿論的強烈反彈和批評。但無論怎麼説,電動車在城市道路上見縫插針快速行駛,帶來的風險太大,交通事故發生率也確實較高,必須加以整治。至於整治的方式,則可以商榷。

  最好的方式,還是制定國家強制性標準,首先從生産環節這個源頭上對電動車的“狂野”實施釜底抽薪式的治理。僅僅在街面上對那些合法購買而來的電動車實施禁行,乃至對作為公民私産的車輛實施“查扣”(實際上是罰沒),這樣的整治確實師出無名,有違法之嫌,效果上看也是事倍功半。

  前面説了,國家郵政局有權制定《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技術要求》(至於其對時速的奇葩規定,另當別論),但是從交通管理這個更大的層面上説,國家有關方面更應該制定一個電動自行車(包括電動三輪車、老年人電動車、殘疾人電動車等)的通用國家標準。這個標準,對生産廠家、銷售店家、騎行人來説,具備強制性,對交通管理部門而言,則是一種執法依據。

  電動車目前的亂象,不是電動車自己的“原罪”所致,純屬管理滯後之果。原先那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首先它不是個強制性國家標準,其次它對時速和整車品質的限制性規定,也不合乎絕大多數人的預期。被棄之如敝屣,並不令人意外。

  即便是國家強制性標準,也要多多考慮合理性因素,不能僅僅是出於方便管理的需要,就給出苛刻的要求和條件限制,令法規實際上無法實施。希望國家交通、公安、郵政、民政等相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儘快出臺電動車通用規範和管理辦法,使之成為公民守法、權力部門執法的標準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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