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PPP需要健全法制環境
- 發佈時間:2016-04-12 06:02:2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受稅收收入增長疲軟、土地出讓收入下降等因素影響,我國財政收入增長壓力持續增大。通過PPP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領域融資,成為大勢所趨。同時,也要注意健全法律制度環境和風險分擔等機制,讓社會資本“進得來”還要“有得賺”
4月11日,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在北京發佈《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研究報告》,並就此召開專題研討會。會上,來自發改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的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以及相關諮詢機構負責人結合國際經驗,對我國軌道交通、城市垃圾、城市水務、住房保障等多個領域的PPP模式(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發展與改革進行了交流探討。專家們認為,我國PPP市場潛力巨大,但需要健全法制環境。
我國PPP市場前景光明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和“建立透明規範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強調破除基礎設施領域內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運營。
此後,國家各職能部門密集發佈了一系列關於PPP的指導性政策文件。2014年11月以來,河南、江蘇、河北、山東、湖南和四川等省份也相繼出臺了可操作性較強的PPP政策文件。2015年12月16日,國家發改委公佈了“第二批推介的PPP項目”,共計1488個項目、總投資達2.26萬億元,數量上比第一批推介項目高出了42.9%,金額上高出了13.9%。
課題組的報告也作出了印證。報告顯示,目前,實踐中的PPP項目的數量和投資額均呈增長趨勢。從區域來看,城市化程度較高的直轄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PPP項目佔比較少,但在全國其他地區,PPP項目佔比與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有著較強的相關性。從行業來看,交通、市政、水務項目的投資熱度最高。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張永偉認為,推進公共領域市場化改革,是我國經濟新常態背景下的必然要求,有助於適應國家財政收入規模和結構的變化,有助於促進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優化,有助於促進技術發展和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院長助理肖鵬説,PPP在中國並非新鮮事物,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PPP在我國的發展經歷了初步試點、大規模推廣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後的重塑運作等幾個階段。未來,我國PPP將帶動萬億市場空間,前景光明。
“此外,政府部門又不能僅僅將PPP視作一種融資工具,還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更好地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角度來認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周江認為,政府要從公共産品的直接“提供者”轉變為社會資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項目的“監管者”。
“進得來”更要“有得賺”
作為一種長期合作關係,PPP模式的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制度環境支援,要讓社會資本“進得來”還要“有得賺”。
“當前真正落地的PPP項目還不多。”北京大岳諮詢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監王芳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契約精神不足,使得社會資本有意願參與項目建設,但是進去之後又做不下去。另外,在PPP項目招投標中,地方政府對凈資産、項目經驗等基本條件的要求很高,導致很多民營資本被擋在了門外。許多PPP項目實際上都是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在合作。“政府應該從頂層設計的層面上,允許和鼓勵社會資本和一些有實力的財務投資人如保險資金、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投標”。
這些問題在課題組的報告也都有所體現。報告指出,當前我國在不同領域推進PPP存在一些共性問題。比如,對於經營性領域和準經營性領域的PPP項目,部分社會資本的回報率未能處於合理區間,缺乏動態價格調整機制。PPP項目的投資週期長,一般項目的運作時間在20年至30年,不可能一次定價,未來預期的回報率可能高於或低於初始合同設置的回報率水準,導致社會資本出現暴利或虧損的情況。此外,在準經營和非經營領域,政府債務違約情況較多、補償機制不完善、缺乏公眾監督較突出。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中國業務首席執行官易珉認為,做好公共服務領域的市場化改革,“共”字很關鍵,即共用、共擔、共存、共贏。
以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首個PPP項目——北京地鐵4號線為例,完善的政策保障體系、合理的收益分配及風險分擔機制、完備的PPP項目監管體系、體現各方制約和平衡的PPP項目公司架構設計、通過項目貸款進一步提高PPP項目公司股東回報等因素,是該項目成功的重要經驗。
課題組組長、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方晉表示,未來,政府應進一步完善PPP的頂層設計、加強財政約束、建立政府信用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針對不同領域的PPP項目,建立健全合理的風險分擔、動態的利潤調整機制以及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確保PPP模式在我國穩步、規範、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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