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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矛盾“用尺量”確權不拿“快刀切”

  • 發佈時間:2016-04-05 02:32:5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土地確權糾紛具有多樣性和複雜性,因歷史遺留、外來人口、邊界不清等問題帶來的矛盾,在實際處理的過程中往往成為基層幹部最大的考驗。江西省把調解工作細化到每一個具體的問題上,積極與群眾溝通協商;武漢市江夏區勞七村因地制宜有情操作,慎重而妥善地解決了外來人口的確權問題;吉林撫松縣利用航拍技術,讓土地邊界清晰無誤,化解了千余起矛盾糾紛,為各地提供了有益借鑒。

  本報記者文洪瑛

  江西省銅鼓縣大塅鎮古橋村村支書劉擁軍,站在早已被平整成為大塊良田的田邊,自豪地向記者介紹著:“村裏1800畝土地中的1200畝進行了園田化改造。這上千畝地已經流轉給福建老闆種菜,專供香港的一些中小學校,效益不錯,老闆和老表都滿意。我們把全組每個農戶按順序抽籤,將全組每個地塊編號,一一標記清楚位置和面積,反正你是平地,基本不存在地塊好壞。老表們有了這種承包經營權證書,心裏就踏實了。”這是江西省土地確權成效的一個縮影。

  工作用“尺子量”,而不是拿“快刀切”,在“細”和“實”上下足功夫。江西明確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分類實施。因此,即便在同一個縣,或者同一個鄉,甚至同一個村的不同小組,方式、方法和進度也有所區別。

  糾紛不出組矛盾不出村

  賦予基層充分自主權,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重大事項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盡最大可能發揮農民的聰明才智,盡最大可能保障農民的自主權利,這也是江西省處理土地確權矛盾糾紛的原則之一。很多地方都利用農地確權這個機會,在縣鄉農經部門的指導下,由理事會出面組織調解,把歷史遺留的疑難雜症順利地解決了,基本上做到了糾紛不出組、矛盾不出村。

  修水縣太陽升鎮洋湖村A組是原新灣南茶水庫移民組,在1977年的時候移民到了原B組內。2015年,全縣開展土地確權。土地勾圖時,A組組長車長永(化名)利用工作之便,將原本不屬於A組承包地的2.08畝山地農田也勾繪在了A組範圍之內,確權登記在他自己的名下併發了證。B組本村村民發現自己的土地無端“縮水”,憤懣之下找到車長永理論。車長永不願意歸還,雙方互不相讓。

  正在矛盾一步步升級時,村委會得知了這一情況,馬上介入。經過勘查事實,最終認定該地塊不屬於車長永。在事實和村委會人員的調解下,車長永退回了他的承包經營權證,由村裏重新頒發給了他改正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B組村民也滿意而歸。

  成立仲裁委員會構建調解仲裁體系

  江西省非常重視調解仲裁的作用,把調解仲裁納入了綜合考評。目前,全省所有涉農縣(市、區)都成立了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1747人。

  新餘市渝水區良山鎮敖家村委樟樹下村小組萬小青(化名)一家原先有三口人(夫婦及兒子)的承包地。幾年前,萬小青的兒子考上外地的大學離鄉讀書。這本是一件高興事,但因為他的戶口也隨之遷到了學校,村小組隨即要取消其兒子享受承包地的資格。這下,萬小青坐不住了,雖然兒子戶口不在村裏了,但是自己兒子還在呀,憑什麼只能分兩個人的承包地?焦急萬分的萬小青急火火地來到村委會,把情況反映到了村委、鄉鎮和區相關單位,不但不同意取消其兒子享受承包地的資格,而且還要求兒媳婦及孫女(孫女的戶口落在萬小青名下)同時參與享受分配承包地。

  了解到萬小青一家的情況後,區農業局土地糾紛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判定原則上萬小青兒子應該繼續享受承包地的資格。又根據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法律解釋,萬小青的兒媳婦和孫女屬於新增人口,不參與享受本次承包地調整。在決定下達之後,區、鄉幹部出面聯合調解。起初,萬小青想不通,經過村委會的多次溝通和勸説,萬小青終於同意一家人繼續享有三個人的承包地,讓這個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法依規處理矛盾

  在這次確權登記頒證時,針對因頻繁調地造成的新的矛盾,江西給出了摸索與實踐後的可行性方法和經驗:在嚴格執行國家“基本不改變土地承包現狀”原則的基礎上,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群眾。經群眾一致同意,對因過去調地導致的不公平再次進行微調,之後則堅定執行穩定不變的政策,如群眾不同意調整的就按照二輪承包合同進行。

  1999年,南昌縣三江鎮源溪村村民羅宏玉(化名)因為要外出打工,便將自家的1.87畝承包田轉讓給徐曉軍(化名)耕種。當時,因為都是熟人,兩人並沒有簽訂正式協議,只是口頭達成一致。2014年6月,羅宏玉聽説村里正開展土地確權,便找到徐曉軍希望要回原來的1.87畝承包田。徐曉軍自然是不想把地還給羅宏玉,而且理由看上去還很充分:“十幾年來,我在這1.87畝承包田上交了當時的各項農業稅,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財力,2005年國家實行種糧補貼,也是由我領取至今。這田怎麼説也應該歸我所有。”就這樣,兩人各執一詞,拖了一年多,事情也沒解決。這1.87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也沒法發放。

  2015年11月,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三江鎮經管站及村幹部連同源溪村委會一同介入了此事。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轉讓須經過發包方也就是三江鎮源溪村委會的同意和簽字蓋章,徐曉軍與羅宏玉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協議,也沒在村委會備案,只是一個口頭無效協議,至於徐曉軍提出的國家種糧補貼歸他本人所領取一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誰耕種誰受益的原則,不能認定這1.87畝田就歸徐曉軍所有。

  在綜合考量實際情況的前提下,村委會幹部積極和雙方溝通協商。經過多次調解,11月17日,羅宏玉與徐曉軍終於達成一致,徐曉軍將0.935畝承包田交給羅宏玉耕種,並對此田部分徵地補償款平均分配,同時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調解協議書。“多虧了你們及時協調,做出了讓我們都信服的裁定。”拿著這份協議書,兩人終於如釋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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