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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新規:結構化股票投資信託杠桿上限2:1

  • 發佈時間:2016-04-01 08:30: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隔兩年信託風險監管新規出爐

  近日,一份標明“加急”、來自中國銀監會的文件先後擺上信託公司高管的案頭,因其對信託公司風險監管方面,提出了具體量化指標,在業內引起了不小反響。

  據《證券日報》記者獨家獲悉,此份文件的簽發時間是3月18日,文件的具體名稱為《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號,下稱“《意見》”),其中部分地方銀監局已將《意見》下發至轄區內信託公司,並開始研究。這是繼2014年下發《關於加強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99號文”)之後,監管層又一次針對信託風險控制提出更加系統的監管意見。

  業內研究人士認為,該《意見》延續了“99號文”、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的“八項機制、八項責任”以及2016年信託監管工作會議的思路,同時也提出了加強交叉風險監管、銀監局橫向聯動、加大利潤留存、限定配資杠桿上限等新內容,對信託公司未來發展提供了方向性和指導性的意見。

  其短期內對信託公司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信託項目風險處置不再流於形式。接盤固有資産納入不良資産監測,接盤信託項目納入全要素報表,監管將持續追蹤風險實際化解情況;二是進一步擴大流動性監管範圍,除非標資金池清理以外,還將監督信託公司表內、表外業務轉化的流動性風險,以及期限錯配的信託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三是限制結構化股票投資信託2:1杠桿比率上限,督促信託公司固有業務投資規模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四是對於表外業務以及向表內風險傳遞的信託業務計提預計負債;五是鼓勵信託公司設立子公司,並加強母子公司風險傳遞監管。

  時隔兩年推風險監管新政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意見》根據2015年信託監管有效性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日常監管薄弱環節,結合2016年信託業監管工作會議部署,提出了四大監管方向:一是推進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建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包括健全風險治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框架、研究開展壓力測試、強化數據品質管理;二是加強風險監控分析,提高對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交叉産品風險在內的風險識別、防控能力;三是加強撥備和資本管理,要求信託公司足額計提撥備、強化資本管理、加大利潤留存、完善恢復和處置計劃;四是加強監管聯動,包括加強市場準入、非現場和現場檢查聯動、銀監局之間橫向聯動、上下監管聯動、內外聯動以及加大監管問責力度。

  華融信託研究員袁吉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本次意見既有延續也有創新,延續主要體現在對於“99號文”、楊家才主席助理的‘八項機制、八項責任’以及2016年信託監管工作會議的思路和重要內容的延續,諸如股東陽光化、非標資金池清理整頓、恢復和處置計劃、限制第三方理財機構推介、凈資本管理等等,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內容和新想法。

  “諸如重點關注了信託公司風險戰略和風險偏好的設立、詳細分析了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交叉風險監管要點,加強信託公司撥備計提監管,首次提出了對於可能向表內傳導的表外風險確認預計負債,固有業務風險管控等都是一些比較新的提法。”袁吉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中建投信託研究員王俊認為,文件提出的意見極富針對性。首先,針對日益豐富的跨業、跨境、跨市場信託創新産品,意見要求督促信託公司建立交叉産品風險管理機制、提高複雜信託産品透明度,資金最終投向需要符合銀、證、保各類監管規定;其二,針對信託公司股票投資信託業務,設定了不超過2:1的配資比例上限;其三,在信託公司審慎制定利潤分配製度的前提下,鼓勵信託公司加大利潤留存、優先補充資本;最後,針對信託公司異地業務,要求加強各公司屬地銀監局和異地業務所在銀監局之間的資訊共用和監管合作。

  結構化股票投資信託

  設2:1杠桿上限

  近年來,信託公司固有業務證券投資規模大幅增加,帶來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也有所提升。針對這一現象,《意見》要求各銀監局督促信託公司加強固有業務市場風險的防控,將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控制在合理範圍內,避免市價下跌對資本的過度侵蝕。

  同時,針對結構化股票信託,進一步限制了原則上1:1,最高不超過2:1的杠桿比例。“較此前盛行的3:1配資杠桿有明顯的壓縮,可能主要考慮到去年傘形信託被清理以及證券投資信託涉及多起信託投資糾紛,使得監管部門對於此類業務有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此次壓縮杠桿比率將進一步弱化信託作為證券投資發展載體的優勢,不排除部分陽光私募選擇新的業務渠道。”袁吉偉稱。

  業內人士稱,隨著信託公司轉型,資本市場業務佔比持續提升,相比較更加擅長信用風險管理的信託行業而言,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確實有待提升,監管部門此時加強監管恰逢其時。

  要求計提預計負債

  風險項目的曝光常常讓信託公司飽受議論,風險項目處置一直是信託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風險項目的處置主要有三種方式:自有資金接盤、第三方收購以及資金池掩蓋風險,一旦資金兌付以後,後續監管追蹤可能並不是十分密切。此番《意見》要求各銀監局特別關注信託公司通過各類接盤方式化解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情形,將接盤的固有資産及第三方接盤提供的擔保納入不良資産監測。

  除此之外,對於涉及面廣的大型客戶風險暴露,也將引導所涉信託公司聯合行動,目前就河北融投和渤海鋼鐵等大規模風險事件,信託公司就已參加債權人委員會。

  為了提高信託公司風險抵補能力,監管一直強調推動行業加強撥備和資本管理,《意見》不僅要求信託公司根據資産品質足額計提撥備,而且對於表外業務以及向表內風險傳遞的信託業務計提預計負債。

  “這種要求可能還是出於對行業剛性兌付情況的考慮,根據會計準則,只有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很可能導致企業利益流出企業以及可以可靠計量才要求計提預計負債,相比較而言,監管的新要求在設計信託業務操作層面可能存在一定難度,在現有受託人義務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預計負債主觀性比較強,而且可能會強化信託剛性兌付的市場解讀。”袁吉偉表示。(記者 徐天曉 見習記者 王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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