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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風險頻發 打破剛性兌付關鍵在於厘定信託責任

  • 發佈時間:2015-11-13 07:29:4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王東君  責任編輯:張明江

  根據中國信託業協會公佈的二季度末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顯示,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共有14718款信託産品到期,累計規模40978億元。風險項目450個,規模1034億元。

  隨著越來越多的信託産品被曝光到期出現流動性風險,信託公司再以以往那樣剛性兌付信託産品也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在這樣的背景下,針對部分出現風險的信託産品,逐步由信託公司拋出了類似“保本不保息”的最終兌付方案。如光大信託的“黃氏裝飾城項目”與渤海信託的“安徽中航項目”。

  普益財富研究員鐘鴻銳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出現這一現象是各方博弈的結果。“從之前的本息都保,到只保本,不保息,這不能不説是打破剛兌的重要一步,也證明其趨勢是確定的、不可避免的。”

  剛性兌付打破的關鍵在於信託公司盡職相關規定的落實,在此之前,保本微利式的兌付方案也僅能是簡單的過渡性的風險項目解決方法。

  “保本微利”式

  兌付方案增多

  近日,因所謂的“八折兌付”而沸沸颺颺的光大信託黃氏控股集團路橋建築裝飾城二期項目(以下簡稱“黃氏裝飾城項目”)終於以“保本微利”的方式接近收尾,據悉,多數投資人已接受光大信託的方案。

  而此前,渤海信託旗下安徽中杭股份流動資金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因融資人流動性困難,渤海信託方面也出具了部分保本保息的兌付方案。

  業內人士分析,信託行業現行的風險項目處置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信託公司通過處置信託計劃項目下資産實現對信託計劃受益人的本金、收益兌付,信託計劃結束;二是由資産管理公司或者第三方機構受讓信託計劃受益權,投資者獲得受讓款後退出,信託計劃繼續存續;三是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或關聯方資金受讓信託計劃受益權,投資者獲得受讓款後退出,信託計劃繼續存續。

  包括今年爆出的“安徽中杭項目”和“黃氏裝飾城項目”在內,眾多風險項目均不約而同的選擇了由第三方機構或自有資金受讓信託計劃受益權的方式,讓投資者獲得受讓款後退出信託項目,轉讓價款保本並兌付部分利息。

  普益財富研究員鐘鴻銳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於整個市場而言,打破剛性兌付是有益無害的,但是對於每一家單獨的信託公司而言,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卻需要冒極大的風險,個體的理性導致了集體的非理性,這也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剛性兌付現象始終難以打破的原因。但是由於目前經濟下行趨勢難以扭轉,在風險積聚之下信託公司想要維持此前的做法也是非常困難的。

  “隨著經濟下行的壓力逐漸增大,風險不斷積聚,剛性兌付使得信託公司不得不承受越來越大的壓力,同時也在實質上對理性投資理念造成極大傷害。風險與收益成正比是投資的基本規律,然而在剛性兌付這一不合理的機制下,某些信託産品的投資者享受了遠高於正常水準的收益,卻又不用承擔相應的風險。”

  鐘鴻銳表示:“例如某些風險項目年化收益率高達到10%-12.5%,在如今的市場上,和已經處於低位的無風險利率相比,這個收益率無疑包含了相當高的風險溢價,同理,其投資者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而當風險爆發時,在市場和聲譽壓力之下,信託公司選擇剛性兌付,使得這部分投資者所獲得的收益和風險完全不成正比,這樣的市場毫無疑問是畸形的,既然享受高收益又不用承擔高風險,那麼誰還會選擇低收益高安全性的産品呢?長此以往,勢必造成劣幣驅逐良幣,進而對整個市場都造成極大的傷害。”

  “賣者盡責”是前提

  法律尚無明確解釋

  雖然保本保息的剛性兌付方式正逐漸被打破,但投資者轉讓受益權的受讓款金額究竟如何確定卻不易衡量。

  我國《信託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産,必須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西部某信託公司一分析人士表示,由《信託法》引申,當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信託財産損失時,受託人以固有財産為限向信託受益人承擔責任,信託受益人享有對受託人類似債權的請求權。而在上述情形之外,信託受益人對受託人僅享有信託財産的剩餘索取權,類似股權的權利。

  但《信託法》規定較為抽象,目前並沒有在法律層面對受託人盡職方面有更明確的解釋,不好確認受託人的受託管理職責及相應的免責條件。

  以“誠至金開1號”産品為例,作為其擔保物的陜西某煤礦在信託發售前未獲得採礦證,並不具備作為擔保物的資格,但是在剛性兌付的語境下,這一點並不會被充分考慮。

  “至少目前看來,轉讓份額,拿錢走人是最保險的方式,不管是和投資公司一起面對未知的收益和風險,還是走訴訟程式、去銀監局維權,都會面臨漫長是時間成本和不確定性。我不願意付出這樣的機會成本。”一位頗為理性的踩雷房地産信託風險項目的投資者對記者表示。

  信託違約和銀行不良貸款一樣,都是正常現象。強化市場化處置機制,理清責任糾紛處置機制,才是消化風險的有效途徑。

  南方一家信託公司人士稱:“以前業內開會時領導説到的一句話讓我們印象深刻,‘如果信託不再剛性兌付,你們想好拿什麼吸引投資者了嗎?’我們一直説‘賣者盡責,買者自負’,但別忘了前提是‘賣者盡責’並不是‘買者自負’,關係不能顛倒。在信託公司受託責任還沒有明確的情況下,我們沒有辦法也不應該讓投資者承擔風險。”

  不過,根據監管層在2014年信託業年會上的講話精神,監管層為信託公司制定的“盡職指引”可能很快落地。剛性兌付預計將加速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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