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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權”抵押要把防風險擺在首位

  • 發佈時間:2016-04-01 05:05:5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這“兩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兩項財産權利,事關農民衣食所依和家人所居,抵押貸款又涉及金融機構風險控制,風險防範勢在必然。要優先解決農民抵押的風險防控,“兩權”抵押要切實尊重農民意願,抵押貸款需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和受益者。此外還要同步解決金融機構放貸的風險防控

  日前,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有關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兩權”抵押貸款的文件。有人解讀説,農民的住房和土地從此全面進入可抵押時代,甚至有機構根據全國耕地、宅基地總面積,測算出此舉可激活農村100萬億元的土地價值。

  “兩權”抵押試點,兼具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制度創新的特點,是一項重大創新。長期以來,按照物權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耕地、宅基地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而農業發展需要中長期資金供給,由於缺乏有效抵押物,面臨擔保難、融資難的問題。“兩權”抵押試點有效盤活了農村資源、資産,增加了農業規模化經營的中長期資金供給。

  從改革全局看,農村土地改革事關9億人的福祉,改革收益固然要看,但防範風險是首位的。“兩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兩項財産權利,事關農民衣食所依和家人所居,抵押貸款又涉及金融機構風險控制,風險防範勢在必然。在此前國務院關於“兩權”抵押試點的文件中,出現最多的字眼就是“法律”與“風險”,這決定了試點必須于法有據,講究條件,不可一哄而上。

  應當看到,現實條件下,“兩權抵押”的實施面臨很多難題和不確定性。若發生違約,土地資産如何處置?農民是否會因經營不善陷入失地困境?此前,各地“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標準不一、做法不同,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在部分地區,農民將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工商企業後,企業在農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大片土地經營權作為貸款抵押物,出現風險,金融機構處置為難,農民合法利益難以保障,也容易影響社會穩定。

  因此,要優先解決“兩權”抵押的風險防控。比如,對農民來説,“兩權”抵押要切實尊重農民意願,抵押貸款需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抵押僅限于流轉期內的收益,既不是全部的農村承包土地、也不是永久的土地收益;農民用於抵押的住房財産權,必須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面,必須有另外的固定住所,等等。

  要同步解決金融機構放貸的風險防控。對銀行來説,“兩權”資産變現難是最大顧慮。對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這就要考慮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原則上只能本村流轉的法規。在承包地方面,涉及耕地紅線、農地用途管制等重大問題,“逆城市化”“下鄉買地”此路仍然不通。各地要結合實際,採取利息補貼、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建立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

  “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城鄉都關注,各地改革願望高。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複雜的法律問題和潛在風險壓力,決定了試點選擇的嚴格條件。“兩權”抵押在制度設計時就有所控制,要求試點封閉運作、範圍有限、區域固定。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目前,僅分別限在農村改革試驗區和現代農業示範區232個試點縣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59個試點縣進行,並要求抵押做到控制面積和控制期限。

  “兩權”抵押背後的多重權利關係與深層利益關係,就像硬幣的正反兩面一樣相伴共生,是試點要進一步破解的難題。要在保障農戶基本居住權、承包權、優先受讓權和土地持續生産能力的前提下,依託各地實際,既要穩妥,也要大膽創新,探索出農民住房財産權有效處置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有效流轉的不同經驗,平衡好農民合法權益與金融機構正當利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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