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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改地名為何有法不依

  • 發佈時間:2016-03-29 09:29:5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有的城市有七八條建設路、公園路等重名街道,有的城市存在不少曼哈頓、威尼斯等洋地名……不規範地名的存在給群眾出行帶來諸多不便。為清理整治“大洋怪重”等地名不規範現象,加強地名文化保護,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前召開會議,對相關工作進行部署。小組副組長、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近些年來,一些地方對地名文化的理解不夠正確,甚至輕易亂改地名,導致許多具有深厚文化內涵的地名快速消失。

  地名是最能體現一個城市人文底蘊的地理資訊,特別是一些老地名,有源遠流長的文化積澱,有事過境遷的煙雨滄桑,是城市變遷的刻痕印記。國務院早在1986年就出臺《地名管理條例》專門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從我國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遺憾的是,正是其後30多年間,亂改地名現象不斷發生,甚至出現了貪大、媚洋、求怪等現象。其背後,則是懲戒乏力,追責不力,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淪為亂改地名的幫兇或主導者。

  地名的更改與否,改成什麼地名,本當遵循一定程式,徵求當地居民意見,尊重歷史文化因素。但現實中,卻很少有規範更改地名的情況,一個地方的名稱多是由時任主政者根據喜好乃至風水而隨意更改,既不徵求民意,更不尊重歷史傳統,只要徵得了上級同意,便可改名換姓。一些小區或樓盤的名稱,更是取決於開發商個人喜好,只要開發商喜歡,只要能取得良好的銷售業績,無論什麼名稱,便可為我所用。

  據此,《地名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實際上被棚架,淪為一紙空文。其原因在於,有禁止隨意更名的規定,有禁止更改為外國地名的規定,卻無相應的違法後果,以致于違法必究成為空話。民政部出臺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雖然有“對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規範地名的單位和個人,應發送違章使用地名通知書,限期糾正;對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者,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罰則。但到底該如何處罰,卻無明確標準,且民政部門對此無執法許可權。

  在地方權力體系中,其屬於政府組成部門,假使政府決策者希望更名,民政部門不僅無力阻擋,反而會成為幫兇。假使小區或樓盤在開發商主導下胡亂命名,民政部門不像住建或國土部門那樣能對其形成約束,遑論作出處罰。一方面是違法成本極低,另一方面是更名後能帶來巨大的潛在收益,自然肆意更名或命名奇葩的現象層出不窮。

  規範地名使用,不妨實行分類管理。對行政區劃名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公共場所名稱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區域命名,進行嚴格的程式約束,如設置公開徵求民意、聽證、專家論證等前置程式,提高更名門檻。同時對違規的主導者、決策者給予行政處分,讓其更名不成反誤仕途。對住宅區、樓盤等商業化命名,則應在簡政放權,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進行規範。可借鑒廣告法規定,從維護傳統文化和公序良俗出發,設置相應的禁用詞彙,對違規者給予高額行政處罰。只有和個人切身利益掛鉤,才能讓人真正重視地名文化,而非在畸形政績觀和淺薄文化觀中産生肆意命名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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