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手機就勸退,校長有無法治常識
- 發佈時間:2016-03-29 02:10:26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在依法治國大背景的當下,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及其管理者的校長,更應具備法治常識,熟知權利和權力邊界,起到帶頭模範作用。而在這一事件中,我們看不到絲毫這種意識。
今年3月初,河北滄州一中12名高中生因在校攜帶或使用手機陸續被勸退。媒體報道後引起熱議,該校近日發佈聲明,維持勸退的處理決定,“嚴肅執行校規,體現了學校為大多數學生負責的擔當。”這種典型的粗暴教育,卻有不少人為校方的“鐵面無情”點讚,亦可謂一項奇觀。
校方一直拿校規説事,仿佛自己是剛正不阿的執法者。但校規不能與國法相違,是基本的常識。學生有法律賦予的受教育權,不能單憑一紙校規就予剝奪。要説援引規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顯然比校規規格要高,其明文規定,對違反校規的學生“不應以停課、勸退等形式剝奪學生學習權利”。
《細則》同時規定:“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而現在的情況是,學校先予勸退,家長又跑到教育局要求調查。學校用不合法理的校規處置學生,可謂法盲“執法”。
此外,學生家長多次問學校勸退學生的依據,相關工作人員回復稱,“學校學委會上,校長提出‘用手機的學生就要被勸退’後,參會人員沒有反對,就通過了。”既沒有民主討論,又沒經學生同意,校長一句話就成了校規,12名學生的前途於是葬送。這不是“不教而誅”,什麼是“不教而誅”?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大背景的當下,學校理應成為法治教育的灘頭陣地,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及其管理者的校長,更應具備法治常識,熟知權利和權力邊界,而在這一事件中,我們看不到絲毫這種意識。身為一校之長,連最起碼的教育法規和學生權利都不知,真是令人大跌眼鏡。這也提醒我們,教育部門在選聘校長之時,不光看教學和管理能力,有沒有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強不強也應該是重要指標,最起碼不能讓“法盲”當一校之長。
對於此事,被勸退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需要尊重,但也不能止於此,涉事校長該如何追責,有關方面也要考慮。
□西坡(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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