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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加工助推加貿轉型升級

  • 發佈時間:2016-03-27 22:29:51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查貴勇  責任編輯:羅伯特

  出境加工業務作為加工貿易創新業態,對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推動加貿轉型升級、促進地區協同發展和提升跨境區域合作等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準確把握出境加工的內涵、特點、發展效應、監管措施等,並提出有針對性的促進策略,積極推動出境加工貿易的發展。

  降低加工企業經營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優勢。出境加工業務中原材料出口可暫免繳納出口關稅與出口環節稅,製成品進口僅需就增值部分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大大降低企業現金壓力和稅負;出境加工業務可利用國外相對低廉的勞動力降低人工成本;第三,出境加工不涉及到境外建廠、購置設備、雇傭工人等問題,企業接到國內訂單可通過境外企業直接生産,有利於企業壓縮成本,提高競爭優勢,增加利潤。

  有利於推動國際産能合作和國內産業轉型。《國務院關於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合理統籌加工貿易內外佈局——引導企業有序開展國際産能合作,推動國際合作與國內産業轉型升級良性互動,以實現境內外合理佈局。境外加工貿易的開展,可將國內企業的品牌優勢、市場優勢、技術優勢與國外企業的生産加工優勢相融合,以有序推動國內外合作和良性互動,以及國內企業由加工組裝企業向技術、品牌、行銷型企業轉變。

  有利於推動外貿領域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要求不斷深化加工貿易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與開放型經濟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出境加工業務的開展,正是海關深化貿易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外貿新業態、促進自主品牌做大做強的重要舉措。

  有利於克服人口紅利拐點和推動區域經濟合作。當前,勞動力不足已成為制約我國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的重要瓶頸,鼓勵企業出境加工不僅可解決嚴峻的用工問題,並可延伸價值鏈和向海外轉移産業,拓展本土企業的發展空間和市場份額,打造企業轉型升級平臺。從長遠來看,可使內陸邊境地區充分利用鄰國勞動力資源優勢,承接東部沿海地區外貿加工産業的轉移,同時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吸引更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落戶,形成完整産業鏈條,打造産業基地及物流中心,帶動地方經濟增長,併為區域合作注入新的活力。

  海關監管

  業務申請。計劃申請出境加工業務的企業,需向海關提供包括業務申報表、出境加工手冊、申請報告、合同及其他海關要求的材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加蓋業務單證專用章。在紙質手冊的設立上,海關只在企業的申請資料紙質手冊上直接審批,無電子數據,屬於特事特辦,相較于其他類型手冊有著方便快捷的優勢。

  出境申報。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出境加工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登記手冊、委託加工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貨運單據及其他海關需要的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出境加工貨物如屬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許可證件;出境加工貨物如屬應徵出口稅的,則應向海關提供出口稅款擔保。

  進口申報。企業在辦理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登記手冊、委託加工合同、原出口報關單、進口報關單、加工發票、貨運單據及其他海關需要的單證申報進口;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徵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徵進口稅款後放行。

  復運進境時限。一般情況下,出境加工貨物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海關規定期限則由海關根據出境加工貨物的有關合同規定以及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特殊情況下,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説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超期處罰。出境加工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含批准延期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徵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出境時企業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時,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徵稅管理規定徵收進口關稅和代徵稅。

  政策建議

  轉變加工貿易企業“走出去”方式。

  鼓勵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支援企業依託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區、經濟特區等平臺,特別是組織國內加工貿易企業與重點國家行業對口交流,開展産業對接合作,以有序向境外延伸産業鏈,實現鏈條式轉移、集群式發展。

  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産業合作。如支援傳統優勢産業到勞動力和能源資源豐富的國家建立生産基地,支援在跨境經濟合作區積極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以積極融入全球産業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提升加工貿易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

  成立出境加工行業協會,營造市場主導、行業自律自管的發展環境。行業協會的建立和完善,對政府部門簡政放權和轉變職能、完善市場經濟管理體制和宏觀調控機制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需在出境加工業務集中地區成立出境加工行業協會,以對內規範秩序、對外提升話語權。

  加強雙邊合作,優化出境加工外部環境。在國家或出境加工業務集中區域兩個層面,政府應與外國或關聯地區建立對等的交流合作機制,力促雙方在勞動力保障、生産經營、進出口通關、企業權益保障等方面達成共識,簽訂約束性協議,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模式。

  優化監管方式,構建系統性優惠保障體系。為促進出境加工貿易發展,中央政府、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地方政府等部分應建立協商、溝通機制,制定一系列涉及出境加工的資金、貨物進出境、稅收、外匯管理、人員往來等扶持政策,為出境加工業務的開展和企業“走出去”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併發揮各自優勢加強政策宣傳,擴大輻射範圍和社會影響力。

  推動出境加工貿易無紙化通關。如在出境加工業務申請,加工手冊備案、變更與核銷,料件出境申報和製成品競爭申報,稅款擔保和徵稅等手續均可採用“無紙化”辦理,並全面收集企業系統數據資料,重點對料件出境、成本進境等數據的完整性、一致性進行比對,提升賬冊核銷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提高核批效率和企業的運營效率。(作者單位:上海海關學院經濟與工商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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