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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能否協商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

  • 發佈時間:2016-03-25 08:29:5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的朋友李倩和趙強于2008年經人介紹結婚,婚後不久趙強就外出務工。2010年李倩生下一子。由於聚少離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4年3月,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由趙強撫養,李倩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同年12月,李倩因遇車禍致殘,失去勞動能力,自2015年1月起,李倩未能按期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同年6月,二人達成協定,約定李倩不承擔兒子的撫養費、也不得探望兒子。今年春節期間,李倩因思子心切去探望兒子,遭到趙強阻撓。趙強説李倩已經在協議中放棄探望權了,不能出爾反爾。李倩思念兒子非常痛苦,請問作為母親難道她就再也見不到自己的兒子了嗎?李麗

  李麗讀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合同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探望權本質上具有身份權屬性,不能任意通過協議處理。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但不是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義務。

  本案中,李倩、趙強離婚後,雖然李倩在協議中放棄了探望兒子的權利,但該協議內容涉及身份關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情況。因此,離婚雙方是無權協議放棄探望權的,李倩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兒子的權利。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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