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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養母還能繼續收養被虐男童嗎?

  • 發佈時間:2016-03-24 02:10:2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身份關係雖然不可代理,但監護義務仍然可以代理或幫助,這就兼顧了法律和人情。李徵琴可以作為表妹的監護權和監護責任的代理人對孩子進行監護。

  “南京虐童案”的被告人李徵琴前些天出獄了。對於普通人來説,此案是現實中遇到兒童被父母侵害的一個典型事件;對於法律界來説,是司法介入家庭關係、保護家庭成員的一個典型判例。

  此前,法律鮮少對家庭虐待有明確表達,更別説是提高到刑法高度。法院二審宣判李徵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現在李徵琴刑滿釋放,養子施小寶又該何去何從?

  判決書認為,“收養當事人無子女證明”所蓋印章與有權作出證明的單位印章不一致,而《收養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收養人必須無子女。這意味著李徵琴的收養無效,其監護人自動回歸為其生母張傳霞。但現實往往沒有法律判決那麼簡單,張傳霞由於經濟原因仍希望把兒子託付給其表姐李徵琴,並“磕頭下跪”。施小寶則坦言如果李徵琴不要他,就“死在南京”。

  法律並非無情。一個生活在家暴中的孩子,即使物質條件良好,也很難説心理不會在未來出現問題。同時,施小寶年齡不滿10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就缺乏認識判斷的能力,其決定不能作為司法判斷的依據。同時,從社會影響來看,若把施小寶判給其養母,則起到了一個很壞的示範效應。畢竟法律應防止此類“家暴”再次發生,而不是放任其發展。

  但現實同樣殘酷。生母張傳霞不僅經濟條件不如李徵琴,其教育理念也如出一轍。出身農村的張傳霞,見慣了“不打不成才”的教育模式,自己的三個孩子也都被其打過。施小寶等於是從“兩個爛橘子”裏挑不太爛的,從人情來説,養母經濟條件更好,陪伴時間更長,選擇李徵琴也是意料之中。

  筆者認為,身份關係雖然不可代理,但監護義務仍然可以代理或幫助,李徵琴可以作為表妹的監護權和監護責任的代理人對孩子進行監護,就像親戚家的孩子寄養在親戚家一樣,無需辦理收養關係。説白了,監護權利同時也是監護義務,如果時間證明李徵琴今後不再粗暴管教孩子,此舉也是妥當的。

  □吳競威(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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