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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現有法律體系綜合製約校園暴力

  • 發佈時間:2016-03-22 01:32:20  來源:重慶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文/史鶴鳴

  今年“兩會”期間,校園欺淩、校園暴力問題成為不少參會代表、委員的熱議話題,紛紛呼籲加大懲治力度,加快制定反校園暴力法。

  我完全贊同他們的提案,因為可以更好地通過法治方式來解決這個關係到廣大兒童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會問題。同時,我認為也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體系,來加強對校園暴力行為的預防、矯治和懲罰力度。

  首先,借助刑法。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者不受刑事處罰,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者應當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等特定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可見,部分低齡施暴者的群毆、刀割、燙煙頭、下暴等行為也具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此外,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個年齡段的學生大多處於高中高職階段,這意味著對於他們而言,扒衣欺淩、亂起外號、造謠等行為可能涉嫌侮辱誹謗罪,追逐、攔截他人或強拿硬要等行為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此,我們一方面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學生的法制教育,做好犯罪預防。另一方面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校園欺淩者,在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措施的同時,也要嚴格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其次,借助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很多尚未達到犯罪嚴重程度的校園暴力行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適用警告、行政拘留等制裁措施,或者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再次,借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該法規定,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或其就讀學校可以申請送往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教育;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這些規定既回應了未成年人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能否被中小學開除的問題,又靈活提供了多種矯治途徑和懲戒方式。

  最後,借助反家庭暴力法。該法規明確了學校等機構對暴力行為的法定報告義務,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者出具告誡書的權力,賦予公安機關的告誡書、出警記錄、傷情鑒定意見等用以認定暴力事實的證據效力,列舉了禁止施暴、禁止騷擾、禁止跟蹤、禁止接觸以及責令遷出住所等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這些都有利於更有效地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也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校園暴力受害者。

  (作者為西南大學附屬中學高三·14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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