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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員工持股分紅激勵駛入快車道

  • 發佈時間:2016-03-21 07:42: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林 陳雨兵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企員工終於可以成為國企的股東了。

  日前,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對外發文稱,從3月1日開始,將在全國範圍內推進國有科技型企業員工持股和分紅激勵工作。員工持股也被寫進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開展落實企業董事會職權、市場化選聘經營者、職業經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員工持股等試點。作為推進國企改革的路徑之一,國企員工持股和分紅激勵正逐漸步入正軌。

  工作3年以上技術人員可成國企股東

  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佈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從3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其中,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限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於當年稅後利潤的15%。

  何謂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辦法》規定,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應當建立規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仲介機構依法審計,且激勵方案制定近3年內沒有因財務、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對此,中國企業研究所(CEI)秘書長唐大傑認為,實行股權激勵是一種市場化的國企改革方向,財政部等三部委聯合發佈的政策也符合之前發佈的“國企改革頂層設計方案”的要求。

  對於分紅激勵,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表示,通過股權分紅的改革,科技人員可以分享自己創造的科技成果和價值,使他們的創造與企業和國家的利益融為一體,從而使科技人員成為科技創新的主人,從根本上調動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積極性。

  “這樣的改革實際上是市場逼出來的,必須符合市場的要求才能適應競爭,要不然優秀員工留不住。”唐大傑認為,推進國企改革要讓國企回歸企業本身,而人才無疑是國有科技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應該讓優秀人才對薪酬和激勵滿意,産生“獲得感”。

  但是,唐大傑也認為,《辦法》對國企內部的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的作用有限,主要因為《辦法》對實行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做了分類,並分別對股權和分紅激勵劃定了上限。“實際上股權和分紅的多少應該由企業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定,不應該由政府決定。”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國企員工持股是逐步推進的過程,《辦法》要求首先在科技型國企中開展,既是國企內部“按資分配”往前邁進的重要一步,也是國企改革系列文件和政策的落實行動之一。

  此外,李錦還強調,與允許國企員工持股相伴而來的問題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想鼓勵和留住人才,進一步推進國企員工持股或分紅激勵,還需要進一步推進國企內部混合所有制改革,打出“組合拳”。

  從試點到政策

  作為一種中長期激勵方式,國企員工持股或分紅的政策曾成就了不少優秀的企業。

  周放生舉例説,在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科學院把聯想集團的一部分分紅權給了員工,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每一元錢的利潤裏,員工能拿三毛五”。周放生認為,聯想後來的長遠發展得益於最初的分紅權改革。

  作為一項面向全國推行的政策,國有科技型企業員工持股或分紅激勵的政策曾在多地開展過試點。2010年,國務院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至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後發現,此前各地開展的企業員工持股或分紅激勵的試點各有特色。上海張江高新區是國內較早開展國有企業員工持股和分紅激勵試點的地區,這裡的試點主要針對從事創新創業的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這些機構或企業可採取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增值權獎勵等方式,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激勵。

  與上海的試點類似,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主要聚焦于高新産業,先後有34家企業開展了股權激勵試點,業務範圍涵蓋光電子、軟體服務外包、生物制藥等,涉及中央企業、市屬國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不同類別的企業。

  合肥的試點經驗則將實行股權激勵的企業範圍進一步擴大。截至2013年11月,合肥市累計有127家企業列入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有32家企業完成試點方案制定,其中有15家採取股權激勵,17家採取分紅激勵。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的試點經驗不僅限于國企,還鼓勵民營文化企業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對於完成試點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

  其他地方的試點則大多參考北京市中關村的試點經驗。2010年,財政部、科技部印發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規定,中關村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可以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企業用於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的激勵總額,不得超過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的35%。其中,激勵總額用於股權獎勵的部分不得超過50%。

  根據媒體報道,2009年,中關村最初實施股權激勵的有6家企業,到2011年時,中關村已有350家單位申請參加包括股權激勵在內的試點,其中中央單位146家,北京市屬單位204家。

  有分析指出,與各地此前的試點政策相比,《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的範圍,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同時,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劃定“國資流失紅線”

  “國有資産流失是一頂非常可怕的帽子,很多人擔心被戴上這個帽子,所以怕犯錯誤,不敢推進員工激勵、混合所有制等改革。”李錦分析,在鼓勵國企創新和激勵人才以外,《辦法》還對涉及國有資産流失的問題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在企業方面,《辦法》明確,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

  此外,《辦法》還規定,企業不能因實施股權激勵而改變國有控股地位,大、中型企業不得採取股權期權的激勵方式,企業用於股權獎勵的激勵額不超過近3年稅後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的15%,企業實施股權獎勵,必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僅限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

  而在分紅激勵的對象方面,《辦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國有科技企業的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激勵對象獲得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2/3。激勵對象自離崗當年起,不再享有原崗位分紅權。

  唐大傑認為,之所以做出這麼詳細的規定,是擔心在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過程中失去控制,可能把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都“激勵”出去了。

  李錦表示,《辦法》在企業和員工兩個層面對國企股權和分紅激勵劃定了明確的標準和上限,一方面屬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正常舉措,另一方面對國企科技人才獲得分紅和股權激勵來説也是一顆“定心丸”,為國企內部分配體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起著“紅線保護”的意義。

  此外,李錦還注意到,之前各地的國企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可能存在著政出多門、政策之間相互“打架”等問題,主要原因在於各部門出臺的政策沒有協同推進。他預測,此次《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佈,可以合理推進改革,減少政策“打架”等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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