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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將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 發佈時間:2016-02-29 16:4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2月29日電(記者 楊迪)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從2016年3月1日起,將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辦法》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激勵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

  記者了解到,《辦法》中所稱的股權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分紅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標的,採取項目收益分紅方式;或者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標的,採取崗位分紅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

  2010年,國務院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至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該項政策的實施,有效激發了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增強了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辦法》作為中關村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在全國的推廣,充分考慮了試點中反映的主要問題和相關各方提出的意見。與試點政策相比,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範圍,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等。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著力規範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確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審批流程,適當下放審批權;明確監管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增強了辦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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