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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在美投資需做好法律功課——訪美國羅格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繼

  • 發佈時間:2016-03-18 13:14: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紐約3月17日專電(記者王乃水 王凡)進入2016年以來,中企對美投資再呈加速態勢,但華潤收購美國仙童半導體被拒、紫光入股美國西部數據公司遇阻等案例也頻見報端。

  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CFIUS)的最新報告顯示,中國已連續三年成為遭CFIUS審查最多的國家。CFIUS究竟是什麼機構?中企又該如何應對?美國羅格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繼日前就此接受了記者專訪。

  李繼介紹説,CFIUS是1975年由福特總統令設立的跨部門投資審查機構,成立之初其存在感很弱。直到上世紀80年代,日本對美收購熱潮導致美國國會1988年通過法案加強並確定了CFIUS的地位和功能。2005-2006年,幾起敏感的外商收購促使國會于2007年進一步立法強化和規範了CFIUS的職能。

  需要指出的是,CFIUS從設立之初便有其特殊性,在美國這樣一個強調資訊透明的社會,法律卻允許CFIUS以涉及國家安全為由,不公開審理外國投資的資訊。由於CFIUS運作不透明,且安全審查申請是採取企業自願模式,因此很多計劃在美投資的外國企業往往忽視了對其的了解。

  李繼説,CFIUS雖然是一個跨部門聯邦機構,但人力物力有限,每年審查的外資並購並不多。對打算並購美國資産的外國企業而言,面對CFIUS都會有兩種選擇:一是自願提交審查申請,二是不提交審查申請。

  選擇自願提交申請,在申請材料達到要求後,CFIUS有30天時間決定是批准還是對該案進行調查。如果批准,那就代表該案不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以後CFIUS也不會再來找麻煩;如果CFIUS決定調查,則在45天的時間內需告知調查結果,如果調查認為該案不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則該案通過;如果CFIUS認為該投資存在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但這些風險可以被消除,則有可能在和投資者達成協定後有條件通過;如果認為該投資威脅到了國家安全,且無法協議消除,CFIUS會告知外國投資者,通常投資者會知難而退。否則將由總統做出最後決定,而總統的決定通常與CFIUS高度一致。

  如果不提交申請,CFIUS有權在該外國企業投資美國之後的任何時點自行介入審查。一旦審查認為該並購會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那麼不管該企業已入駐多長時間、投入多少資金,都將被責令採取措施消除該威脅,並很有可能被要求完全撤資,企業將面臨由此帶來的巨大損失。

  從以上流程不難看出,相對於承受被動審查的風險和不確定性,企業更應在自願審查環節做足文章。李繼對不同類型投資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他建議,中國國企,不分行業,在對美並購前均應認真考慮CFIUS審查風險,因為現有法律規定CFIUS對外國政府控制的收購行為適用更嚴格的審查標準。

  大中型企業對美國一些較為敏感行業的並購行為,李繼認為,最好主動提交審查申請。這些行業包括能源、基礎設施、礦産、高科技、公用事業及可能涉及國防的製造業等等。

  被並購企業如果位於國防基地等特殊地域附近,即使是不敏感行業,也應認真考慮主動申請。比如三一重工的風電並購項目很可能就是因為位於美國某海軍基地附近,因而遭到了CFIUS的審查和否決。

  對中小企業來説,由於受關注度較小,且並購行為發生在上述領域的比例本身較低,可視具體並購行為酌情選擇是否需要主動提交審查申請。

  CFIUS主要針對企業並購行為進行審查,對綠地投資以及投資比例很小且不參與控制和管理美國業務的投資並不會發起審查。另外,如果現有其他美國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範和消除了某些領域外商投資的國家安全隱患,CFIUS也不會介入。

  李繼指出,對那些投資規模相對較大的企業來説,自願申請審查所需費用是完全可以承受的。自願申請審查通過後,就消除了未來CFIUS干預的風險,這對於大規模的長期投資來説十分必要。而且,主動提交申請,本身也是對自己並購行為的一種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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