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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3-18 10:17:53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委(局)、建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指導各地做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地按照《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抓緊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設市城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草案,按程式報批。《規定》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告我部城鄉規劃司和城市建設司。

  聯繫人:

  城鄉規劃司 王武科 和朝東

  電話:010-58934243,58933414(傳真)

  城市建設司 徐慧緯 牛璋彬

  電話:010-58934352(兼傳真)

  附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做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是建設海綿城市的重要依據,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堅持保護優先、生態為本、自然迴圈、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小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四條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根據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綜合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等方面的現狀問題和建設需求,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因地制宜地採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

  第五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可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編制,也可單獨編制。

  第六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規劃範圍原則上應與城市規劃區一致,同時兼顧雨水匯水區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態要素的完整性。

  第七條 承擔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乙級及以上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的組織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市政、園林、水務等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具體工作。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批准後,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收集相關規劃資料,以及氣象、水文、地質、土壤等基礎資料和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

  第十條 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意見的採納情況,應作為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編制或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提出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空間開發管制要素之一。

  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參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

  編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充分銜接。

  第三章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內容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提出需要保護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目標並進行分解;確定海綿城市近期建設的重點。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評價海綿城市建設條件。分析城市區位、自然地理、經濟社會現狀和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墊面、排水系統、城市開發前的水文狀況等基本特徵,識別城市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主要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明確近、遠期要達到海綿城市要求的面積和比例,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的《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辦法(試行)》,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指標體系。

  (三)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的總體思路。依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針對現狀問題,因地制宜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路徑。老城區以問題為導向,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體治理等問題;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以目標為導向,優先保護自然生態本底,合理控制開發強度。

  (四)提出海綿城市建設分區指引。識別山、水、林、田、湖等生態本底條件,提出海綿城市的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明確保護與修復要求;針對現狀問題,劃定海綿城市建設分區,提出建設指引。

  (五)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根據雨水徑流量和徑流污染控制的要求,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目標進行分解。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分解到排水分區;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要分解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並提出管控要求。

  (六)提出規劃措施和相關專項規劃銜接的建議。針對內澇積水、水體黑臭、河湖水系生態功能受損等問題,按照源頭減排、過程式控制制、系統治理的原則,制定積水點治理、截污納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河湖水系生態修復等措施,並提出與城市道路、排水防澇、綠地、水系統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的建議。

  (七)明確近期建設重點。明確近期海綿城市建設重點區域,提出分期建設要求。

  (八)提出規劃保障措施和實施建議。

  第十四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成果應包括文本、圖紙和相關説明。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準確、規範,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圖紙一般包括:

  (一)現狀圖(包括高程、坡度、下墊面、地質、土壤、地下水、綠地、水系、排水系統等要素)。

  (二)海綿城市自然生態空間格局圖。

  (三)海綿城市建設分區圖。

  (四)海綿城市建設管控圖(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標的分解)。

  (五)海綿城市相關涉水基礎設施佈局圖(城市排水防澇、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調蓄等設施)。

  (六)海綿城市分期建設規劃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設市城市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適用本規定。其他地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可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依據本規定制訂技術細則,指導本地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八條 各城市應在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指導下,編制近期建設重點區域的建設方案、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建設方案應在評估各類場地建設和改造可行性基礎上,對居住區、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以及內澇積水和水體黑臭治理、河湖水系生態修復等基礎設施提出海綿城市建設任務。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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